民事诉讼证⼈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发⽣后当事⼈为了能够证明⾃⼰所说在诉讼中争取主动权,很多⼈都会去证⼈、证据等,只是对于它的相关对规定很多⼈都不是那么的清楚,那么,民事诉讼证⼈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证⼈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应当⽀持证⼈作证。……”以上规定⼤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包括单位和个⼈两⼤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然⼈⼀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这⼀条是关于证⼈的能⼒⽅⾯的规定,在我国⾃然⼈作为证⼈,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的意志。最⾼⼈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然⼈虽然是⽆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
能⼒的⼈,仍然能够作为证⼈对与⾃⼰年龄和智⼒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证⼈证⾔的形式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1、⼝头形式,是指证⼈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多是以⼝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作证以到庭接受⼝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依据《证据规定》,当事⼈向⼈民法院申请要求证⼈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民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
2、书⾯形式,是指以⽂字形式向⼈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作证以到庭接受⼝头询问为原则,但“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动不便⽆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原因⽆法出庭的;或其他⽆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民法院许可,证⼈可以提交书⾯证⾔。书⾯证⾔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证⾔不应认为是“书证”,⽽是“证⼈证⾔”的⼀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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