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种规定过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由裁量权过⼤,造成案件的审理有失⽔准,妨碍了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标的实现。⽽2001年12⽉6⽇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解决了这⼀难题,被称为具有中国特⾊的法官依法独⽴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四条规定,“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原则,既强调法官的⾃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使⾃由裁量权,从⽽形成法官的内⼼确信。⑤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学者认为,应从以下⽅⾯进⾏审查和判断。
  (⼀)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的要求⽽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续是否完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任何⼀种证据都必须具备上述不同类型之⼀,否则
不可能成为诉讼证据。另外,法律还对各种证据应具备的⼿续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来作证据的合同要经过双⽅当事⼈的签名或盖章;物证必须是原物等。同时,⼿续不齐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例如: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才符合证据的法定⼿续。
  2、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着重从以下⼏个⽅⾯进⾏:
  (1)有关⼈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例如:证⼈是否因与当事⼈有亲属、恩怨关系等⽽提供虚⾔。
  (2)有关⼈员是否在⽣理上、⼼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例如:证⼈因年幼⽆知,或因⽣理缺陷等⽽在感知上、记忆上、表达上产⽣差错,或者因知识⽔平所限,对发⽣的案件事实不能正确理解,因此提供的证⾔与事实不符。
 (3)有关⼈员在收集证据的⼿段是否合法,证据⽅法是否科学。例如:未经他⼈同意偷录的录⾳,或摘抄⽂件有⽆断章取义的现象等。
  (⼆)审核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情况相⼀致。主要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重点是查是否存在⽭盾,是否有似事⽽⾮、模棱两可等不确定现象。例如:证明条上的“贷款”误写成了“货款”,当事⼈以此证据证明贷款的事实,不能得到采信,原因是“贷款”和“货款”内容相⽭盾,反映的客观事实不⼀致。
  (三)审核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是各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因
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也应从两个⽅⾯进⾏。
  1、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分复杂,它们之间既有因果联系,也有内部和外部联系,也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这就要求在审查时,要⽤全⾯观点、联系观点去分析研究,不能⽚⾯的、孤⽴去看审查判断证据,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判断。例如:法医鉴定结论报告书这⼀证据,与⼈⾝损害的事实关系,就是存在必然的联系,鉴定结论反映的内容,如果与损害的事实相⼀致,这⼀证据就得到采信,否则就不能采信。
  2、审查判断各个证据之间有⽆联系
  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证明同⼀事实情况的所有证据也是相互联系的。审查判断证据之间有⽆联系,就要把⼀个证据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综合分析,如果所有证据协调⼀致指向了同⼀事实,可以认定该证据为真。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真。例如通过分析当事⼈的陈述之间,当事⼈陈述和证⼈证⾔之间,不同证⼈证⾔之间,有⽆⽭盾之处,如果没有⽭盾,说明陈述或证⾔是真实的,否则,就不是真实的。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法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审查判断证据除了按照上述三个⽅⾯进⾏审核外,还需要有良好的⽅法来保证。只有采⽤科学、正确⽅法,才能取得较好的审查、判断之效果。本学者根据多年来民事审判实践,认为审查判断证据有如下经验⽅法:
  (⼀)直接甄别法
  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审查鉴别,从⽽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这种⽅法是民事诉讼中,法官⾸选常⽤的⽅法,通过它可以对证据的真伪性⽐较明了进⾏判断,是初次净化、筛选和淘汰证据。例如:在某⼀借贷合同纠纷中,原告单位诉称被告借款本息未还,出据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的贷款并不是被告的姓名或印章,就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贷款,这样,此证据的采⽤就被排除。
 (⼆)综合审查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得出的结果。对任何⼀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致,是否协调,就能⽐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盾;另⼀⽅⾯,要对证据进⾏综合审查、判断,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如果没有⽭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例如:⼀起伤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均是⼩学四年级学⽣,原告诉称被告在课间玩耍⼀次性注射器推⽔游戏,对原告推⽔时,因推⽔⽤⼒过⼤,将注射器针头推飞,刺伤了原告的右眼,造成右眼伤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完全否认,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法医鉴定书,当时玩⽤的⼀次性注射器及其针头,在课间时发现被告玩注射器游戏的其他两位学⽣的出庭作证证⾔,教师发现被告进校时带有⼀次性注射器的出庭证⾔,及原告伤后住院的诊断证明等。尽管质证被告对这些证据有异议,但提供不出相反证据,法官通过综合审查这些证据间的关系以及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明⽬的协调⼀致,从⽽判断出本案的事实。这就是采⽤了对证据审查判断综合⽅法。
  3、反复质证法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由当事⼈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规定说明了证据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法之⼀。当事⼈提供的证据往往带有观点性和利益性,是否真实,须经对⽅当事⼈辨别、对质、发表意见、提供反证。若质证没有意见,说明该证据是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否则,说明该证据是可疑的。被告若提供反证,有待于进⼀步举证、质证。这样反复进⾏,判断出证据真实性、可采性。
  4、技术鉴定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类的进步,案件的纠纷也⽇趋复杂,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提供的物证、书证,仅凭法官的⼀般知识是很难判明证据的真伪性和证明⼒,需要⼀定的专业知识、科学技术来进⾏实验、分析、论证,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为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对证据审查的技术鉴定法。近⼏年来这种⽅法多被采⽤,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采⽤较多。例如,追索⼩孩抚养费纠纷,对⽅否认⼩孩是其亲⽣⼦⼥,此观占是否真实,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裁判,这样就需要对⼩孩做出亲⼦鉴定(dna鉴定)。还有因产品质量致⼈损害引起赔偿纠纷,也需要对产品质量进⾏科学鉴定及模拟实验等。
 5、经验法
  我们知道任何事物的发⽣、发展、变化都遵循⼀定的客观规律,只有符合客观发展规律或⽇常⽣活习惯,才是真实的、永存的,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它反映的是否真实,就要看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案
件事实的存在和发展规律,或者是否符合⽇常⽣活习惯,验证证据是否符合⽇常规律和习惯的⽅法就称之为经验法则。采⽤这种法则通常⽤来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因为间接证据需要借助事物的发展规律或⽣活习惯来印证证据的真实性。例如:王甲将家庭共有的汽车卖给李⼄,双⽅订⽴了书⾯协议,各⾃签名盖章,并交付了汽车,付清了车款,办理过户⼿续。之后,王甲之妻以王甲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其同意为由(王甲之妻在协议上签字),主张汽车买卖⽆效。李⼄提供了车款是王甲之妻接收的,有其写的收条,以及办过户⼿续是李⼄和王甲之妻⼀块去的有关证据,以这些证据证明王甲之妻卖车时她知道,并没有表⽰反对卖车。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王甲之妻在买卖车时不表⽰反对,但根据⽇常习惯和⼈情世俗⽣活的思维,夫妻⼀⽅处分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明知⽽不反对,其不反对的事实就可表明其同意丈夫处分财产。根据经验法得出的这⼀结论完全符合双⽅买卖成⽴的情理。从⽽表明间接证据证明的真实性和证明⼒。起到确认案件事实的成⽴依据。
  6、逻辑推理法
  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有“三⼤律”,即同⼀律、⽭盾律、排中律。同⼀律是指在同⼀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判断必须是有确定性和前后⼀致性,不能模棱两可,前后⽭盾或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法审查、判断证据,实质上是检验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如果通过检验符合同⼀律,说明证据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否则,反映的事实不是真实。使⽤这种⽅法最常⽤的是⽤同⼀律检验证据真伪性。例如:在⼀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告为主张被告多退还彩礼款,与媒⼈合谋制造谎话作伪证。
在审理中法官为查清争议焦点,采取单独核实原告陈述和媒⼈的证⾔有⽆虚假内容,通过质问他们交接彩礼款的时间、地点、⼈民币的⾯值和张数,⼆⼈陈述不⼀致,有⽭盾之处。说明了在同⼀事实过程中,概念和判断不确定性,前后存在⽭盾,违反了逻辑推理规律,证明媒⼈的证⾔是虚假的,不能被采信。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提供证据,是为了证明⾃⼰的主张成⽴,⼈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和证据⼒,从⽽利⽤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划清责任,分辩是⾮。所以,审查、判断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对法官正确适⽤法律,公正作出裁判,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常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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