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较⼩,但当事⼈也会对此⽐较执着,如果在诉讼中败诉了,败诉⽅就会觉得有⼝⽓咽不下,就会上诉到⼆审,希望⼆审能够进⾏改判,这时会提交新证据。那么,民事诉讼⼆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的主张或举证,⽽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因客观原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法提供的证据,
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
在“客观原因”之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第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
(⼀)⼀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确因客观原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法提供的证据。
(⼆)⼆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申请调取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
当事⼈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书⾯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证据失
权。
再审申请⼈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关的新证据,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当事⼈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的是审查⽣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
申请再审当事⼈的举证时限
对于申请当事⼈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规定》使⽤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的,应当包括当事⼈递交申请再审书状、⼈民法院进⾏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法院对再审申请进⾏审查。为此,必须进⼀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不作为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法院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
发现再审新证据,提⾼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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