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确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诉讼请求于西⽅⾃由⼼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之⼋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客观真实虽是我们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标,但由于⼈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类⾃⾝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们对已发⽣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民事
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即是采⽤的盖然性规则标准,在第七⼗三条中明确提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同时第六⼗三条亦规定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但⾼度盖然性毕竟是⼀个抽象的标准,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和主观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当然运⽤语⾔或具体数据似乎都⽆法准确地表达这种主观上的确切程度。但是,在客观上则可以发现、影响这⼀⾼度盖然性的⾼低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的因素:①、某⼀具体案件本⾝的复杂程度;②、当事⼈举证的难易程度;③、法官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经验技能;④、庭审的效果,包括当事⼈程序保障权是否落实,采取的攻击与防御⼿段是否得当等等;⑤、外界的⼲扰,这在当前形势下最为重要和最具现实意义。由于外界的压⼒和诱惑往往使法官不能独⽴审判或失去中⽴地位,法律的规则往往被曲解或断章取义,⽤于为偏见辩护。为防⽌这⼀点,关于法官要公开⼼证的理由和结果,有必要在裁判⽂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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