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熙媛结婚事件”看新闻活动中公民隐私权
摘要:因特网已经全方位地介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互联网强大的交互性使得我们普通受众通过网络,不仅可以接受信息、关注新闻,还可以发现新闻,传播信息。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尽可能的满足,同时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新的挑战。
关键字:隐私;隐私权;自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15-01
新闻活动是以报道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活动。人是社会的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新闻记者报道社会生活,就是时时刻刻要和社会生活中的人打交道、发生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强调对社会成员人格的尊重,尊重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一、张朝阳的微博直播婚汪小菲和大s婚礼
2011322日,汪小菲和徐熙媛(大s)在三亚举行婚礼,婚礼进程拒绝一切媒体的拍摄报道。但是,参加婚礼的搜狐ceo张朝阳用手机拍下婚礼的相关照片,并通过手机实时更新自己
的搜狐微博,用微博直播了汪小菲和大s的婚礼。婚礼结束后不久,媒体就搜狐ceo张朝阳手机直播大s汪小菲婚礼的事情穷追不舍,“损友”、赔礼道歉、法律解决争端等等不断爆出新的娱乐新闻点。一时间,大s和汪小菲婚礼的娱乐新闻一直占着各大网站娱乐新闻的头版头条。各种各样传闻满天飞,受众被掩埋在繁多的文娱新闻报道里,看不清事件的真实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娱乐新闻的报道,整个“大s汪小菲新闻事件”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
纵观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虽然不清楚,汪小菲和大s是否是真是通过婚事炒作。可是,我们从表面可以看出,大s不愿意自己的婚礼被曝光在广大受众面前,这种希望自己的私人事件可以得到保密的愿望,体现着公民享有隐私权,并可以要求媒体或其他任何人尊重自己的隐私权。虽然,大s是一名公众人物,但是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的一部分,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
那么,什么是隐私,隐私权具体指的是什么,在新闻活动中,特别是当下的全媒体时代,公民拥有自媒体手机,通过微博、博客,贴吧等平台发布新闻信息,公民的隐私权状况如何。
二、隐私、隐私权的界定与理解
一般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构成隐私有两个条件,一为“私”,二为“隐”。“私”指的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隐”则仅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想被人知道的状态。再者,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
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从概念上看,我们可以发现隐私权的三个特征:(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等。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2
三、新闻报道中公民的隐私权状况
近几年来,网络传媒的发展,使得受众在被动接受信息的同时,也主动的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通络网络这个传媒平台发布传播自己认为的有价值的信息。这样,对公民隐私权造成重大侵犯的,不仅可以是拥有传媒设备的媒体,也可以是拥有电脑,通过上网传播信息、提供信息的普通网民。
“”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典型。它是通过他人提供的信息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性。在中充分体现了“团结就是力量”,每个人都处于巨大的社会关系网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与人交流。利用人际关系我们能在短短数天内到“虐猫事件”中残忍的网络美女嫌疑人,能把“钱军打人事件”的钱军及其配偶的工作单位、地址,个人身份资料、家庭住址电话等私人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同样能把“死亡博客事件”中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也公布于网上等等,我们具备搜索任何一个公民私人信息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只要当事人是一名社会人,网民就能提供信息,“人肉”他人。
隐私权是公民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普通的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且应该尊重别人的隐私权。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传播信息,使受众了解外部世界变动的新闻媒介,在其新
闻活动中,更应该尊重公民的隐私权,这是新闻法规明文要求的。如果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披露和公开他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就属于新闻侵害隐私权。个人在网页上不经他人允许,发布他人私人信息的行为,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
在这些新闻事件中,我们在搜索他人,提供他人信息时,在不自觉的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损害他人的权益。虽然,这种集体能力,有时会帮助我们监督社会上的公职人员,使我们的监督权得以实现(如南京天价烟局长事件),但是,正确的使用这种能力,需要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具体人格权(三)\[n\].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6-9.
\[2\]黄革跃.论隐私权\[n\].2005-9-28.
★作者简介:吴文灵(1977-),女,河南漯河人,博士,校报主编,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