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高伟中、祁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16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静静陈丽芳卢文兵 
【审理法官】王静静陈丽芳卢文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伟中;祁军 
【当事人】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伟中祁军 
【当事人-个人】高伟中祁军 
【当事人-公司】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荣杰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荣杰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荣杰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高伟中;祁军 
本院观点】跃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王晓晨【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跃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9:47:57 
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高伟中、祁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16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1X2YFK1X,住所地建湖县九龙口镇科创园888号。
     法定代表人: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杰,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祁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伟中、
原审被告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跃亿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跃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江苏跃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静静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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