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学的职能,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认识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
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
治观念。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应用什么样的方法?
答:(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5、什么是个别性调整?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各有何优缺点?
答:个别性调整:就是使用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社会生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凡涉及这类情况或主体都得按此一般规则的行为方法和模式行为。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能够考虑到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
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不易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统一性。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程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6、简述社会调整发展的一般规律?
答:(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7、怎样认识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8、怎样认识法的产生的过程?
答:法的产生有以下几点:(1)法的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
产关系的矛盾运动。(2)法的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以及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法的产生与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过程。(3)法的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道德与宗教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原始社会的习惯往往与道德、迷信、祭祀、宗教分不开。(四)法的产生的标志。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9、法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10、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答: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答:法的本质可分为三级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
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12、法的概念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理解?
答:法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3)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13、如何看待法的定义?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4、什么是法的作用?什么是法的职能?
答: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
会关系的能力。
15、怎样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意义。
16、什么是法的价值?
答: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7、法的价值范围有哪些内容?
答: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18、如何理解法本身的价值?
答: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性关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
所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19、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20、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各如何?
答: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等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效益的关生活费。法在协调自由
、秩序、正义和效益关系中的作用,首先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证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其次是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
21、什么是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答: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一词在中国的法学著作中有不同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
22、怎样认识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原因?
答: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才能实现的,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动力。当然,法的发展也不全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
23、为什么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
答: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由于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在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上。所以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
24、什么是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25、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它的特征是:1、奴隶制法
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用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2、封建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殴)起过很大的作用。
26、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反对封建特权的特征;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契约自由;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法治原则。
27、当代资本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如何?
答: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及春运行的原则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截然不同的倾向。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当代资本主义对穷人在住房、医药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并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紧密相联。(3)打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除了这四点外,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一些国家还设立了洗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上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危害的结果,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理论上,也有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新的特点。
28、马克思主义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
答:(1)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是唯心史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2)阶级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剥削阶级法学是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剥削阶级法学否认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的"客观主义"。(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的不同:如在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阶级性、法与国家的联系等方面。
29、怎样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答: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1)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含了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2)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使命的重要武器。
30、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3)人民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31、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有哪些特点?
法律学答: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32、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答: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有以下几点:(1)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3)形成工作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4)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33、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答: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有以下几点:(1)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2)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3)社会主义法执行者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34、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众的自愿遵守性?
答: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任何法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法都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国家强制性是任何法都必然具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但是,社会主义法
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法有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使人们遵守的性质,同时也有被人们自愿遵守的性质。任何类型的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两种性质,但是不同社会的法这两种性质的本质、比重有所不同。
35、什么是法的原则?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答:法的原则就是本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36、怎样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相一致的,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和法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社会性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生活其他要求的基本原则。
37、怎样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有: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8、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法与经济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法与生产力的关系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
39、怎么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政治的关系?
答:政治是指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取得、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实践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关系密切。法和政治包括国家的关系十分密切。法和政治包括阶级的关系也十分密切。一方面,法与政治的关系密切,另一方面,法与政治又是不同的社会现象。法与政治从不同的角度和内容反映经济关系。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是不相同的。法与政治的调控功能是不同的。
40、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答: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表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都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命而服务的。因此它们彼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始终是社会主义法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先导。社会主义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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