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门须知:
1、什么是法理学?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
(一)一级概念
概念 | 研究对象 | ||
中国 | 西方 | ||
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 ||
法 | 中国 | 西方 | |
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 ||
法理学 | 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 | (共同的)法律现象 | |
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 (所有的)法律现象 | ||
(2)二级概念
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法律
法律现象
法律制度 : 立法制度、司法制度 、法律监督制度等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
精神部分 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 责任等
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
依据认识论 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体系
依据习惯 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
二、相关概念的联系
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
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
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三、法学的历史发展
(1)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1、古希腊——孕育时期;
2、古罗马——初步形成时期;
3、中世纪——从衰落到复兴时期;
4、十七八世纪——蓬勃发展时期;
5、19世纪——法学真正独立的时期;
6、20世纪——从分化到休眠再到繁荣的时期。
(2)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法律学1、先秦——孕育时期;
2、西汉至清末——律学时期;
3、20世纪上半叶——现代法学的初步建立时期;
4、20世纪下半叶——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建立于发展时期。
(3)中外法学的历史发展呈现出的规律
法学的产生以成文立法的复杂化和对法律职业化的自由研究为条件;法学的繁荣必须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相对发达为基础;法学的发达还以社会的稳定、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交往的增加为条件;法学总是以本国的实践为依托并充分吸纳其他各种法律智慧而发展的。
4、法学、法理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 (二)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 (三)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 (五)法学、法理学与伦理学 (六)法学、法理学与历史学
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通过学习法理学,牢固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基本原理,这是以后学习和运用其
他法学知识的基础。
2、通过学习法理学,认真了解法学和法律的根本问题,熟练掌握法学的普遍性原理和方法,这是以后从事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的钥匙。
3、学好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养、形成法律思维、树立科学的法律观的途径。
4、通过学习法理学,深刻领悟法的精神,这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的依据。
六、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要从掌握基本概念,特别是核心范畴入手学习法理学。
2、要经常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学会并逐渐习惯于用法律分析审核。
3、要结合法条和案例来学习法学理论。
4、要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5、要学会从外学科的角度或运用外学科的知识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学和法律问题。
6、要多读、多思、多写。
法哲学范畴(对法的必然性研究) 揭示法的产生、发展、和未来走向的条件、形态、过程和
途径,探讨法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法理学的授课范畴 法社会学范畴(对法的实然性研究)从静态角度分析法的效力,法的要素、结构、层次、
体系及其所蕴含的法理
从动态角度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法的实际效
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
法伦理学范畴(对法的应然性研究) 研究法的价值,揭示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价
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理制度提供指导规则和
理想模式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起源、法的概念、法的作用与价值、法的发展
第一章 法的起源
1、法存在的必然性
(一)社会调整存在的必然性: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通过一定
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
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
将其纳入一定的程序之中。
个别性调整 针对具体的人、具体事确定的行为进行一次性
社会调整 调整
规范性调整 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
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2)个别性存在的必然性:可以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情况的处理
的方案
(2)规范性调整存在的必然性:使人们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
成稳定的秩序
(4)法存在的必然性:将两种调整方式结合,明确预示有必要根据法律
规范的一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做出个别处理,
由于这种个别性调整时根据国家意志做出,所以
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以凭借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现。
2、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
政治根源——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及国家的产生
文化根源——道德与宗教的产生
3、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国家的形成
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4、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反映的社会关系——带有阶级性;不带有阶级性
反映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
保证实施的力量——国家强制力;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生效范围——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
第2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论
(一)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
法实证主义者:法的概念不将道德因素包括在内。
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是什
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
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因果
关系。
非实证主义者:与实证主义者相反。
结论:法的概念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2)争论双方在定义法的概念是的具体不同
1、法实证主义者
他们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性两个要素中一个或者结合起来定义法的概念。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以社会实效性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其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2)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其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
2、非实证主义者
他们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其代表是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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