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特别法是指( D )
A.宪法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3、在确定法律对人的效力时,主张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原则,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本国利益,都应适用本国法律的,称为(  C )
A、属人主义B、属地主义C、保护主义D、综合主义
4、判例法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存在于(D  )
A.罗马法系B.社会主义法系C.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D.普通法系
5、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惯例应是法律( C  )之时。
  A、通过    B、批准    C、公布  D、实施
6、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  )
A.法的约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同一性
7、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
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在有无溯及力问题上采用( C )原则。
A.从旧原则B.从轻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8、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D  )
A.根本法与普通法B.一般法与特别法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国内法与国际法
9、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C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 。这一段话是列宁说的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法律渊源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渊源的有(AD    )
A、判例  B、国际条约  C、认可的习惯
D、公平与正义等价值观念  E、权威性的法学著作
2、下列有关法典编纂的表述错误的是( ABD)
A.法典编纂只删除已过时的内容而不增加新的规范B.任何国家机关皆可进行法典编纂
C.法典编纂的结果往往是一个新的法典的产生D.法典编纂要求的技术不高,任何人都可以从事
3、下列属于当代中国法正式渊源的是(ABCD  )
A.国际条约、国际惯例B.宪法C.诉讼程序法D.特别行政区法律
4、当代中国的法适用于( ABCD )
A.悬挂中国国旗停泊在汉堡港的邮轮B.西沙岛C.吉林省吉林市石文镇D.中国驻英国大使馆
5、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效力层次的表述正确的是(ABD  )
A.法的效力层次指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B.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C.特别法总是优于一般法(注意:在不同位阶法律中,新的一般法优于旧的特别法,题中的“总是”太绝对)
D.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
6、下列法律中只在国家局部区域有效的有(ACD )
A.《福建省经济特区条例》B.《森林法》C.《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D.《民族区域自治法》
三、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它是指法的形成所依据的来源。
法律学2、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5、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6、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7、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8、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9、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又称习惯法。
12、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13、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四、简答   
1、现代国家法的渊源
答: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习惯;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乡规民约、社团规则以及其它民间和约性规则;外国法;国际法
2、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
(1)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权威国家机关据以作为法的来源或据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根据的法的渊源,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政举措、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2)非正式渊源主要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观念和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之类的观念、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习惯、乡规民约和社团规章等。一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包含哪些要素,需要根据该国国情而定。
3、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的区别
答:(1)前者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后者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2)前者的主要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后者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已过时的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4、简述法的效力学说
答:1、逻辑的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的法。KelsonHart的学说具有代表性。
2、伦理的效力观(自然法学派)
    将法的效力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标准。当人民大众相信法律制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样的法才具有约束力
3、事实的效力观(社会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实效。
4、心理的效力观(社会心理学)
  认为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律,级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
五、论述
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1、一方面因为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其法的体系的结构的内部结构不一致,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再者为了便于查阅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发现法律上的漏洞进一步为立法提供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工作就十分重要。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使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和有序。
2、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由三种: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其目的是确定法律的效力。首先它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也不是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而是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先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这个活动分为两个步骤:法律梳理和法律处理。梳理阶段将所有的法律都梳理出来,不是立法活动,而处理阶段是对已经失效或相冲突的法律的效力予以认定,失效的法律予以处理即废止。这个阶段是立法行为。
法律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它不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而是按照一定标准(例如制定的时间、顺序、涉及问题的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它不是立法行为。
法律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它属于法的创制形式之一,是对原有的规范进行加工和变动,废止和修改某些规范。其目的是制定部门法典。
六、案例分析
(一)据报载,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某号令发布了一部地方政府行政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其中第16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等五种情形下,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种情况称为“撞了白撞”。但是,该规章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月1日实施)发生了多处冲突。尤其是该办法第七章第44条的规定更加表明“撞了白撞”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提法。该条全文是:“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照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用支付。” 如何解决这个冲突?试用法的效力原则进行分析。
答:一、“撞了白撞”的规定应该予以撤销。
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是有有权的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上位法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指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由于制定主体的不同,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当法律文件之间发生一般冲突时,应遵循位阶原则来解决其效力问题,即上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不仅高于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而且当然高于所有在其之下的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因此,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下位法的效力不及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