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阶级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的方法。功能:法学理论建设上,避免走入唯心主义误区;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上,是探索法制发展与思想源流的历史规律的基本线索;古今中外法制的定性上,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法制实践上,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和批判或确证特定社会的价值理想的方法。价值认知:以法律的价值属性为对象,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的权利义务。其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是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具有独特功能,使法律价值得以证成、批判、选择、同质化;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类型:社会调查,历史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表现:法律概念与
事实之间、法律规则之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分类:预期/实际作用;积极/消极作用;规范/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法的社会作用: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作用。法的局限性:法仅是多种社会调整方式之一;不能有效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运作成本巨大;其发挥依赖于一系列的社会条件。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法的形式:即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
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化: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之完善与科学化的活动。基本方法: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清理: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法的汇编: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法的编纂: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我国:从旧兼从轻。法的要素分类:命令模式;规则模式;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律令、技术、理想模式。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与原则比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2、可操作性较强,3、确定性程度较高。法律规则分类:1按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自主抉择性、暗含他人义务性),义务性规则(强制性、必要性、克己的不利性),权义复合性规则
(混合性,如受教育权、授予权力类之监督权)2按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如选民一人一票),标准性规则(如社会公德、公共利益需要解释)3按规则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的行为方式),构成性规则(组织人按规定的行为去活动,如政府机构的规则)4按强制程度:强行性规则(必须执行的绝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少部分国际法强行规则),指导性规则(绝大多数国际法指导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具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依据3可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分类:1按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如计划生育与西方尊重生育权相对)公理性原则(如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原则)2按覆盖面:基本原则(平等、人权原则)具体原则(较宏大的司法独立原则,回避、举证等原则)3按内容:实体性原则(如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程序性原则(司法独立、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原则适用的特点:1贯穿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在不同原则冲突时可以“部分”适用或协调适用3在个案可能不公正时可拿原则对抗规则的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对人、事覆盖面原则较宽,规则较窄,原则更有宏观指导性,某一原则常成为一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速率方面,原则更有稳定性,是社会重大价值的凝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
确。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由此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它们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构成;它们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它们贯穿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它们前面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存在形态上: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2重要程度上:基本的权利义务、普通的权利义务3对人效力范围上: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因果关系上: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实现方式上: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主体不同上: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关系(一致
性):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相互贯通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特定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等值,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互相包含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体现价值目标并由义务去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而由义务确定实行,义务有助于实现秩序而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不同时期以谁为本位会构成不同法律模式,即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基本特征:1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2具有法律性3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分类:根据主体性质和特点:1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根据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2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行为构成要件:1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法律关系特点: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分类:调整性或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或横向法律关系;双边或多边法律关系;第一性或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性质:1客观性2可控性3有用性。种类:1物2人身、
人格3行为4精神产品。法律关系之形成、变更与消灭,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规范;其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种类:1事件和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法律行为包括善意/恶意、合法/违法行为。2肯定式和否定式法律事实。肯/否定式:只有当这种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联系可能存在不对应:1同一事实引发多种关系出现(如工伤)2多个事实只能导致一种关系形成(如购房)。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其本质属性: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根本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和社会正当利益造成损害,按照法律逻辑行为人就该对此承担责任)3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
成员的一种负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种类:1、民事法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基本原则法律学: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正当程序的意义:1、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发展过程,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3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彩和道德痕迹。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而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并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2体现本质不同: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法律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3适用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而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4调整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行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5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而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6历史使命不同:原始习惯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而法律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奴隶制法律制度特点: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中西方封建制法律制度比较1中国以儒家伦理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具有伦理性;西方一般以基督教神学为指导思想,具有宗教性2中国一开始就以统一成文法典形式出现,具有封闭性;西方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3中国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西方君权至封建社会末期才处于最高地位4中国具有公法文化的特征,西方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5中国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兼理司法;西方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资本主义法的原则:总原则:建立资本主义法治国家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为首要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关系本质要求的法律
体现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一是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二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三是法律平等对待同样行为。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英美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判例地位的差别:大陆法系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3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部能立法,而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归纳法的推理方式,“对抗式”或“庭辩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4法律分类与术语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分类;联系:现代社会两大法系开始走向一定程度的融合。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原有法对现行法的影响和现行法对原有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可、调适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
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1政法体制的改革,以宪政制度安排为目标,形成法律的统治2法律体系的重构,包括调整各法律部门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以及从罪与罚的强制性关系转向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3法律精神的转换,作为最深层彻底也最有难度的改革,须通过建设新型法律文化、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立法: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特征:由特定主体进行;依据一定职权进行;依据一定程序进行;运用一定技术进行;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程序1提出法案:须是有权提案的主体,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审议法案: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是否应纳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的专门活动3表决和通过法案:表决是有权机关与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决定意义的态度,关系到它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公布法: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以特定方式将法颁布。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部分由立法机关领导机构行使;法案表决通过或复议批准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公布。立法的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这是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原则,以政治原则为主2法治原则,
须以法为据,反映民意,遵循立法法;体现在须有一套完善的立法制度,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维护立法内部和谐3民主原则,是实现人民主权之必需,是反映民意之必需,也是实行立法监督之必需;应从国情出发建立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观念和制度相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4科学原则,须实现立法观念科学化和现代化,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须注意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的根据和理由1守法是法的要求2守法是人处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4守法是处于社会的压力5守法是处于心理上的惯性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执法原则:1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原则,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其内容: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执行内容要合法执法程序须合法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意义: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的特点容易滋生滥用权力,必须以法律限度为约束;这也是各国法治进程的必然。2合理性原则: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应处理好合理合法的关系。3效率原则:是在依法行政的
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执法主体比立法和司法领域更需要讲求效率,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执法,兼顾执法行为的准确得当,须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司法平等原则:平等保证诉权,平等追究责任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只服从法律,依法适用法律,同时应接受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4司法责任原则:防止和制裁司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5司法公正原则:司法过程与结果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法律职业的思维: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不同于科学中的求”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法律的概括、抽象性需要解释而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2、法律的相对稳定性需要解释才能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3、人的能力之局限需要通过解释而使法律趋于完善。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1立法解释,广义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及授权机关所作解释,包括事前解释与事后解释。全国人大常委:宪法及需要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地方性法规2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应用所做解释,包括国务院
与各级地方政府;两种情况: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一般体现在实施细则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3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所作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法律解释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包括三方面要求,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而不得越权进行,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2合理性原则:一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二要坚持尊重公序良俗,三要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四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3法制统一原则:一是使法律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二是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已经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三是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一是考究立法原初意图,二是立足法律实践的现实性。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解释方法:语法解释,即文法、文义、文理解释,依据语法规则进行。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系统解释,即把需要解释的条文与其他条文联系起来理解。历史解释,通过研究立法之初情况了解立法者的历史意图。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社会利益等目的,进行解释答疑。当然解释,在法无明文时根
据已有法律规定进行当然纳入。特殊解释方法:按解释尺度不同,包括字面解释、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按解释的自由度不同,包括英美国家的狭义解释(严格解释)、欧陆国家的广义解释(自由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