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的对象和职能
  一、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可以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因此,要深入理解法学,就得先理解法律现象到底是什么。
  法律现象是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我们需要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认识。
  (一)从法的存在形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的法律现象和动态的法律现象。我们平常看到的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等等都是静态的法律现象;动态的法律现象则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等运作过程。
  (二)从对法的认识的不同层次来看,可以分为具体的法律现象和抽象的法律现象。具体的
法律现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法律如何制定、如何实施、如何遵守,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现实问题;抽象的法律现象,则是隐藏在具体法律现象后面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它探讨法律的一些抽象的原则问题,如法的本质是什么、什么是法所要实现的正义、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什么等等。
  (三)我们也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内容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内在价值或理念,如法律究竟应当给人们制定什么样的行为规则、法律应当如何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等。
  总之,法律现象就是以“法”为中心,与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密切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称,是从法律角度观察的社会现象。而法理学所研究的则是最根本的有规律性的法律现象。
二、法学的职能
  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它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法学的职能,是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地讲,法学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认识职能、意识形态职能和实践职能。
  (一)认识职能。是指法学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和法律现象。如前所述,法律现象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只靠直观的观察无法深刻认识它,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法学研究体系,才能更好地理解诸如法律有什么特点、法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异同及联系、什么社会关系适合于法律调整、法的运作规律是什么、不同法律现象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等复杂多样的法律现象。
  (二)指导法律实践职能。理论的目的就是指导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实践职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自己的内在规律性。只有认识了这种规律,才可以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如政策、法律的制定,完善立法,对现行法作出科学的解释,改进法的实施,合理利用法律技术等多方面。我们认识到了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所以我们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认识到了程序对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意义,我们就会不断加强程序立法。
  (三)意识形态职能。此职能与法学的内容密切相关。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因此,对于什么
样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是正当的、合理的,法律应当肯定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应当如何分配利益等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法学,对此会有不同认识。法学的意识形态职能,就是要说明统治阶级的法律观、正义观、价值观的合理性,使之成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观、正义观、价值观。有的法学派别认为法学只研究法的形式和运作的自身规律,(法律如何制定、实施等),而不涉及法的内容,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因而法学是完全中立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本身是有内容的,法学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价值观。此外,法学还是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识和观点的系统,它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和有效的普法活动,可以促使人们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法学的发展
  有法律现象,就有关于法律的知识和观点。早在文字产生之前,就有了习惯法等法律现象,但还没有系统的法学。
  早期的法学是与其他学科混合在一起的,如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等。早期许多的思想家也往往不是专门的法学家,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和西方古希腊时期的许多思想家。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客观社会条件和文化条件。这些条件有: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对于这些法律现象有足够的体验和足够的材料积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产生了注重或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包括一些法律实践工作者,如律师、法官等,他们对法学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著书立说。此时,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便产生了。
  中国法学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中,有许多人对于法的地位、作用、功能、价值等有各种不同认识,其中对后世的中国法律文化影响比较大的是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占主导地位。法家以重视法的作用得名。他们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非常强调法律的作用。讲究赏罚分明,令行禁止;认为法的规范性、强制性使
其成为最好的治理手段。因此法家坚决主张以法律治理国家。如商鞅、韩非等提出,治国必须“明法令”,要“事事皆决于法”,秦朝初年有些法家人物甚至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法家的法律思想是为王权服务的,而且对法的功能的认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如“法即是刑”的观念。重法治,在法家看来就是重刑罚,严刑峻法以刑治国。这与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法治完全不同。
  (二)汉初以后,人们开始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主张仁义治天下,攻心为上,讲究怀柔政策。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家学说逐渐在中国封建社会居统治地位。但仍是儒法结合,礼刑结合,以儒家思想攻心,以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些学者称之为“内儒外法”。从此以后,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学说。
  (三)清朝末年,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理念。如清末沈家本主要借鉴日本的法律制度主持修律运动,这与洋务运动结合在一起,开始了中国法学、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现代化的进程,当然这个过程是非常缓慢的。经清末变法,孙中山在民国初年又开始提倡民主共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又引进了大量的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始建设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这些都是以马克思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早期主要学前苏联法学理论,并据此为蓝本,建立了新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中国的法治建设遭受到了严重挫折;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伴随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又开始重视法治建设,中国的法学研究开始了它的第二个春天。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有中国特的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的法学理论。
二、西方法学的发展
  西方法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最早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学说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是众多的城邦国家,学术思想非常发达。在哲学、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著作中,包含有大量的法学观点,如法的来源、本质、功能和价值等。当时很多著名的学者,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等都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主张,一些重要观点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
  (二)罗马时期(公元前600-公元600年)。法学在这个时期开始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出
现大量专门的法学著作。罗马国家的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商品经济对法律调整的需求导致了古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的发达,出现了一些职业律师和许多有名的法学家,如罗马皇帝钦定的五大法学家。他们纷纷著书立说,分析案件,解释法律,讲解原理,产生了大批专门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等。法学作为独立学科至此形成。
  (三)中世纪的神学法学。中世纪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欧洲法学与神学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学服从于神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在神学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特别是托马斯阿奎那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法学研究的发展。
  (四)13世纪起,欧洲开始文艺复兴运动。在法学领域,复兴的对象主要是罗马法。以意大利的大学为中心,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宗旨的新注释法学,他们在研究和解释罗马法的过程中,融入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使之适应新的时代。罗马法的“复兴”影响日盛,甚至在欧洲许多国家形成了“采用罗马法”的运动。
法律学  (五)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开始在欧洲的一些国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他们反对以往的神学法学,认为法应当体现人的理性,而不仅仅是神的意志。他们提
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观点,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等,其中最理论化、最系统化、最有影响力的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革命的理论,认为在国家制定法之上还应有一种更高的法,即自然法,国家制定法必须符合体现人的理性和良知的自然法。
  (六)当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获得巩固以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又出现了新的法学流派,如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法社会学等。它们否定自然法学派所讲的抽象的公平、正义、自由,强调法应关注的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和效率。二次大战后,又发展出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等。现在的西方法学理论中具有显著地位的主要是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以及产生于70年代的经济分析法学。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理论,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法律现象的研究,第一次真正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指导思想、阶级性、科学性程度和理论基础等方面与原有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都有显著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尽管形形,但都是唯心主义史观。所以不可能对法律现象,如法的本质等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这就使如实地、科学地认识法律现象成为可能。
  2、阶级属性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否定剥削制度,并公然申明自己是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事业服务的(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剥削阶级法学通常都宣称自己是超阶级的,但实际上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们都确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关系的合理性。然而在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学总要论证某种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超阶级的法学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