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保管范围
第四章一般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章重要物品及单证的管理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移交归档
第七章档案库房规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个人身份证贷款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使用档案资料,根据《银行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是指各分行在个人贷款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是指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前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使用、移交归档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档案实行个人贷款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和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室,下同)分段集中管理。
个贷中心负责贷款发放(额度生效)后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档案资料集中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移交归档后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个贷中心职责。个贷中心负责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的集中管理,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
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个贷中心须设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归档等工作。贷款受理、调查、审批、签约、抵押登记、发放、贷后服务、检查、催收等与个人信贷档案资料形成相关的岗位,负责业务办理过程中所要求的纸质资料的收集、整理等。
第六条资产保全部门职责。直接经营个人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部门对在委外催收、诉讼、核销等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负责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交个贷中心或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移交归档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三章保管范围
第八条档案资料分类
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按性质可分为重要物品及单证和一般档案资料。重要物品及单证是指个人信贷业务中贷款抵押、质押过程中获得的重要权证,包括房屋他项权利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存单、凭证式国债及其他应作为重要物品及单证保管的抵押权利证明和质押权利凭证等;一般档案资料指除重要物品及单证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
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按载体不同分为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纸质档案资料是指在个人贷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档案资料;电子档案资料又可分为影像扫描资料和电子文档类档案资料,影像扫描资料是指将纸质档案资料进行扫描等影像化处理后形成的影像档案资料;电子文档类档案资料是指个人贷款管理过程中在计算机系统中以电子化方式产生和存在,且不需打印为纸质文档的档案资料。
个人信贷档案资料按信贷资料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分为经营类档案资料和管理类档案资料。经营类信贷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贷款资料和重要物品及单证等属于经办项目的信贷档案资料;管理类信贷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合作机构资料、呆账核销资料等属于管理项目的信贷档案资料。
第九条保管范围。凡是各分行在管理和经办个人信贷业务中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信贷专业技术材料,均属于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范围,均应按照本规定建立信贷档案。
第十条纸质资料保管具体内容
一、一般档案资料
(一)自营性贷款资料
1.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配偶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偿还能力证明(原件);
(5)个人征信查询相关资料(原件)(如: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记录表等);
(6)其他。
2.担保证明资料
(1)抵押或质押方式所需材料:
A.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确认书(原件);
B.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第三人同意提供抵(质)押的书面申明、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等(原件);
C.抵(质)押人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D.抵押登记证明或质权设定证明(复印件);
(2)第三方提供保证所需材料
A.保证人(个人保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偿还能力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B.保证人(法人保证)的合法生产及经营能力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及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客户按业务规定提交相应的财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担保评价报告(原件);
C.保证人(法人保证)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提供保证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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