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经营贷合同(精选3篇)
抵押经营贷合同 篇1
  出质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准时履行其在主合同(具体参见本合同其次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供应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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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供应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对的经营权。
  其次条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臵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挨次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债权人赐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质物保管
  出质人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土地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原件交由质权人保存。
  第四条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或出质人违约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经营权或对经营权进行出租、转让、拍卖等以实现债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出质人应当无条件协作,不得对质权人行使质权设臵任何障碍。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担当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精确     、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出质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力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状况或大事。
  2.出质人进一步保证如下: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全部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六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不实行下列行为:
  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转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供应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担当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消失下述大事,出质人将于该大事发生之日马上通知质权人,并在该大事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经签署)送达质权人:
  ①发生了有关大事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精确     的。②出质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实行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宅地、常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出质人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⑤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3.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依据质权人的要求协作供应相应的财务资料。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依据质权人的要求协作供应相应的收入证明。
  4.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出质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5.出质人应乐观行使经营权利以维持经营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不利于所质押权利之行为。
  6.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出质人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支配。
  8.出质人应担当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公证、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费用。
  9.如质物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出质人应依据质权人的要求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需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违约大事及处理
  1.违约大事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违约:
  ①出质人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明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明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②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任一商定事项的。
  ③出质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④出质人财产状况恶化,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力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大事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