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晋09民终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左刘勇王晓华
【审理法官】左刘勇王晓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郄某;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山西省公路局忻州分局
【当事人】郄某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山西省公路局忻州分局
【当事人-个人】郄某
【当事人-公司】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山西省公路局忻州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某1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张某1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张某2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某1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张某1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张某2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某1张某1张某2
【代理律所】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省公路局忻州分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2、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是否适当。山西省公路局忻州分局在对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道路和隧道检查中发现避险车道不符合规范,遂向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在限期内予以整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20年,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消除危险管辖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郄路通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2、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山西省公路局忻州分局在对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道路和隧道检查中发现避险车道不符合规范,遂向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在限期内予以整改。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未针对避险车道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因该避险车道设计的不规范,郄某驾驶的车辆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驶入避险车道,并没有达到避险效果,意外发生车辆冲出避险车道顶端,坠毁在避险车道东侧护坡下,致郄某受伤,乘车人安某死亡、车辆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避险车道的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管理维护义务,故应对该起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驾驶员郄某、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承担郄某本次事故损失的30%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
郄某一审时提供的原平市沿沟乡堡内村民委员会、原平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可证实郄某、被抚养人居住在城镇,故一审法院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郄某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子女生活费并无不当。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上诉称,郄某之母高果兰事发时已69岁,一审法院按照20年计算被抚养人高果兰的生活费明显错误。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20年,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高果兰。因本次事故造成郄某十级伤残,使其遭受了精神损害,故对郄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对郄某所花费的部分医疗费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医疗费并非系因本次事故支出的费用,故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平大西公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