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18
∙【字 号】宁政发〔2017〕95号
∙【施行日期】2017.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宁政发〔2017〕95号南京雨花茶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制造业大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争当江苏先进制造业排头兵,现结合南京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
(一)推进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1.每年确定百项重点工业产业建设项目和百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强组织协调和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建设,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中高端发展。择优支持一批产业高端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经信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科委)
2.充分发挥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资金专项支持的作用,市级投入不低于省支持力度,专项用于试点示范建设。(市经信委)
(二)推进制造业智能化发展
3.实施市重点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广项目计划,每年择优扶持20个以上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对列入市智能工厂重点建设计划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启动奖励,对建成后达到国内行业一流标准的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培育一批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经信委)
4.高水平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通过重点培育和专项扶持,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交流平台和合作机制,打造成为市场化程度高、业内知名度高的世界性盛会品牌。(市经信委、商务局、外办)
(三)推进制造业绿化发展
5.对重点区域内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制定控制目标,在国家级开发区推广“区域能评+区域能耗标准”。鼓励企业将通过节能技改或落后产能淘汰后形成的节能量参与全省的节能量交易,同时将项目节能量交易扩大到所有行业。(市经信委、发改委)
6.推进地方节能环保产业产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对于创造性利用的新技术或新产品,按照不高于技术设备投资的10%进行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再制造产品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再制造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市经信委、环保局)
7.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相关设备、生产线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市级相关专项按标准给予奖励。(市经信委)
8.对列入工信部绿园区的开发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绿工厂和绿供应链管理企业者的,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绿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类产品不高于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绿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奖励。对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成功并通过验收的开发区(园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市经信委、发改委)
9.落实《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单位能耗产出、单位排放产出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实施用能、用电、用地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推动工业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倒逼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市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南京供电公司)
(四)推进制造业集化发展
10.进一步明确全市11个区主导产业功能定位,形成特突出、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联动发展的区域发展格局。建立特产业集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工业集中区向特产业集聚区转型,每年对综合得分排名前10的市级以上产业集和集聚区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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