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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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舒,*,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杨凯莉法定代表人:沈恩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线恒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尚慧,*,194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王舒与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第三人高尚慧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舒、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线恒春、李天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尚慧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即时修复原告房屋漏水,排除妨害;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三人依法配合被告履行上述义务,修复房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起,因楼内公共管道破裂,导致原告房屋常年渗水、漏水,因漏水致使原告地板、墙壁、卧室门严重损坏。2020年10月起,原告多次被告要求修复,被告均以不到漏水原因、不到原来的建筑图纸为由拖延维修。2021年9月5日,被告排查到:漏水是建筑物的楼顶排水管在3楼和4楼之间连接楼板处出现破损所致。但至今被告仍然未对漏水处进行维修。由于房屋漏水十分严重,房屋内潮湿,导致原告无法居住,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捍卫法律权威。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物业公司系案涉园区的物业单位。在接到原告的报修通知后,到现场查看,发现雨落管漏水,漏水位置在原告与第三人房屋间的楼板之间,如果维修需进入第三人家中进行更换相关的管线。在与原告和第三人协商维修的过程中,第三人拒不同意物业单位进入家中维修,导致直至现在原告家中的漏水问题没有解决,我公司认为相关维修责任未能及时履行,系第三人的过错,我们同意对原告的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但请法院同时判令第三人予以配合,否则我公司无法履行相关的维修义务。
第三人高尚慧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原告要求本人配合修复房屋,本人是在难以配合,理由是:1.原告称“因楼内公共管道破裂,导致原告房屋常年渗水,漏水致使地板……严重损坏”,由此可见,原告家出现的问题不是本人加害,和本人毫无关系。2.我们年岁已高,体弱多病。本人今年八十岁(高血压)老伴七十七岁(心脏病、糖尿病),如果在我家施工会给我们带来极大地精神压力和精神损失。尚若从我家走管下到三楼我绝无二话。3.据了解,去年在原告家管子周围用沙子、水泥围了一个漏斗,结果失败了。那么在家断管围漏斗也失败,那么三楼问题没解决,又增加了我家的受害。4.解决原告家问题,不是只此一种方法,现漏水管外墙十二公分,能否在楼顶施工,在原告管内下一根十公分或八公分管把原管甩开问题也能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67号(6-3-4)(建筑面积84.3平方米)的房主,第三人高尚慧系其楼上6-4-4的邻居。被告物业公司系为二人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单位。
原告主张,因其所在楼宇公共雨排管破裂漏水,致使其家中地板、墙壁、房门受损严重。就此,原告曾通过领导留言板APP于2021年9月13日投诉“老旧小区改造存在问题”,内容为:“按照沈阳市的计划,9月末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全部竣工。我家是哈尔滨路67号的老北站西小区,途径家中的下水主管道漏水严重已达2年多,至今依然没有改变,地板变形翘起,墙体发黑长毛,无法居住。多次物业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盼望能尽快维修。”2020年9月28日投诉“老房子漏水已2年多,迟迟得不到解决”,内容为:“我家是和平区的(老北站西小区),我是3楼共16楼,楼顶排水管从我家路过。这个排水管年久失修,已腐烂,只要一下雨,楼顶的水就排到我家,目前地板下全是水。发现漏水已2年多,一直没有到愿意,今年才确认是这根排水管的问题。原以为到原因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虽然家里被拆得乱七八糟,问题依旧得不到解决!沈阳市老旧小区改造9月底完成,盼望老北站西小区的问题尽早得以解决!”2021年10月12日投诉“房屋漏水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内容为:“我是哈尔滨路67号老北站西小区的居民,曾于2021年9月13日留言,关于房屋楼顶排水管漏水2年
多的问题。沈阳市国资委回复说已经修复,问题得到解决。事实是修是修了,但依旧漏水,只要下雨,屋里客厅和卧室全是水,无法住人。”2021年10月15日投诉“房子漏水2年无法居住”,内容为:“我是哈尔滨路67号老北站西小区的居民。上次在这里投诉说家里漏水2年多,一直得不到解决。沈阳市国资委回复说已经解决。事实是:虽然维修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仅没有修好,漏水更加严重。因为棚顶已经拆了,卧室门也卸了,漏下的水没有阻拦的溅落在客厅和卧室,到处都是水。”就原告的投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1月2日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责成市国资委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经核实,中城集团已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下水管线漏水问题,并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发现仍有漏水现象发生,中城集团经研究决定更换您家的雨排水管线,需在您家楼上业主家中施工,经多次交涉楼上业主不同意施工,中城集团又联合当地社区一起到楼上业主家协调,楼上业主态度坚决依旧不同意配合施工,工作人员会继续积极协调,待取得楼上业主同意,会第一时间进行施工维修。”沈阳市国资委于2021年11月8日回复:“您好!经调查,物业公司在2021年10月19日派出维修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其漏水情况属实,并及时进行维修处理。雨排管维修完毕后发现依旧有漏水现象发生,物业公司经研究决定更换雨排水管线,因此楼雨排管设置在室内,更换需在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施工,经
多次交涉楼上业主不同意施工,物业公司随即联合当地社区共同到楼上业主家进行商讨,楼上业主依旧不同意施工。您也多次和邻居商讨,依旧无果。如楼上居民同意施工,物业公司会第一时间进行施工。”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1月17日回复:“您好!该小区属于铁路物业小区,因3楼4号下水管和雨排管漏水问题的诉求,物业已经在9月15日将下水管道彻底修复。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室内雨排管漏水位置在3楼4号和4楼4号的过楼板中,维修时需要在4楼4号屋内施工,而且四楼户主坚决不同意施工。其中,还有20%的居民不同意更换管线,其原因也包括居民在装修时将下水管线进行包装故不同意更换。物业对此事进行上报至和平区政府社区、物业已经多次与4楼4号业主沟通,业主态度坚决,现已经拒绝与社区、物业沟通甚至都不给开门。社区调解无效,建议寻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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