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2
【字 号】京交驾培发 〔2019〕 5号
【施行日期】2019.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驾培发 〔2019〕 5号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运输管理分局: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原北京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于2018年1月22日印发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京交运发〔2018〕25号),制定了对本市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驾培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建设,市交通委依据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对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20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
  2.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3.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
  4.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
  5.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安全服务质量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车扣分查询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驾驶培训服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教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教练员情况;
  (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教学安全状况;
  (三)培训质量指标: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合格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
  (五)管理水平指标: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使用情况;
  (六)遵章守法指标: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
  第八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教学条件指标为100分、教学安全指标为75分、培训质量指标为25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20分、管理水平指标为90分、遵章守法指标为265分。
  驾培机构科技及信息化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社会贡献、节能减排、培训创新、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先培后付”服务措施推行、车载计时终端设备规范使用、示范性文本合同签订、培训资金由第三方监管等4项重点工作任务按要求全面实施,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4.《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第2.11项有扣分情况的;
  5.考核期内驾培机构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6.因驾培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教练员、学员集体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或人为修改学时数据等偷刷学时行为的;
  8.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9.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10.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是指教练车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教练员或学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教练员的原因,对他人、教练员或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经媒体等渠道曝光后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教学和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4月进行。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年度质量信誉工作总结及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驾培机构报送该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通委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驾培机构和社会监督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成立由市交通委驾培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对驾培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对工作组人员进行编组,成立一定数量的考核工作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现场查看等方式,根据《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2)中的各项考核指标对驾培机构考核周期年度内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初评打分和等级初评,将初评分数和初评等级记录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档案》(附件3)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初评栏内,填写《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附件4),由驾培机构所在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被考核驾培机构,并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将本辖区驾培机构初评结果填写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式样见附件5)中上报考核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