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5
【字 号】德政办发〔2017〕2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3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我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是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负责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经信、商务、质监、税务、网络、人行、财政、人社、城管等相关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
、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 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 驾驶员管理制度;
  3. 网约车调度制度;
  4. 网约车定价规则;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6. 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 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8. 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车扣分查询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