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北京食品学会工作机构组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食品学会内部机构设置及各机构的职责权限、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协调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北京食品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食品学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盟等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具体负责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学会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其设立、变更、终止,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向民政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本学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由本学会理事长、秘书长提出书面议案,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
第五条:学会不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权限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可以制定其工作细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北京食品第六条:本学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受本学会秘书处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
第七条: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分支机构,包括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盟等.
第八条:本学会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学会某个分支机构职能性质相近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组建,由其他职能相近的会员单位作为会员,并协助分支机构履行职责.
第九条:本学会分支机构应冠以本学会的全称,如:北京食品学会某某工作委员会或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其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学会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学会的会员,并应定期向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理事长、秘书长授权,本学会分支机构可以以本学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冠以本学会全称.如:北京食品学会某某工作委员会或联盟等.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以本学会名义或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时,应遵循本学会宗旨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由一名副理事长主管,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各分支机构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主管副理事长对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委员在学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相互兼职不应该超过两个岗位.
第三章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本学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办事机构,本学会办事机构包括秘书处、咨询机构
及临时机构等.本学会根据横向联合合作需要还可以在北京以外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本学会在外地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经本学会理事长同意或授权,各办事机构可以以本学会名义开展活动,但不得以该办事机构名义独立对外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本学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的多数通过;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本学会秘书长聘任.
第四章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本学会各工作机构应定期或应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要求及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秘书长报告工作,重要工作应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本学会各工作机构提交的重要工作建议,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进行预先讨论,认为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由学会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对工作机构提交的重大报告或建议经过讨论,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修正的,通知提交报告或建议的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或修正,并提交给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筹措.分支机构不应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但其成员单位自愿向该分支机构提供资助的除外.带有公益性质的分支机构,其活动经费的确有困难时,可以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核准同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各分支机构以本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收取费用的,应向本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缴纳该项业务活动收益的15%,作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就工作机构相关事宜作出的各项决议,应在决定作出的当日或次日通知相关工作机构,并应在决议作出后的七日内,在本学会网站或期刊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食品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