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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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凯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令心潮(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华。
原告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令心潮(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北京食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71050.46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