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办公物品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废旧物品的剩余价值,加强内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环保型企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办公物品,是指废旧电脑、电器、硒鼓、墨盒、报纸杂志等可以作为废品变卖或者个别部件有使用价值而公司又不具备处理或利用能力的办公类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含办事处,下同)和项目经理部废旧办公物品处理的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废品利用处理流程
第五条  公司行政部为废旧物品处理的主管部门,企管部及所属信息中心为协管部门,财务部为监督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需处理的旧报纸、杂志等废旧物品,均须交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回收,由保洁人
员集中保管;需要更换硒鼓、墨盒时,须持废旧硒鼓、墨盒到行政部门以旧换新,废旧硒鼓墨盒由行政部门指定人员统一回收后,由保洁人员集中保管;废旧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电子物品经信息中心鉴定后,交保洁人员保管;其他废旧物品由行政部们指定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后,也由保洁人员集中保管。保洁人员对所收集保管的废旧物品,应及时在《废旧办公物品登记表》(见附件一)登记。
旧物利用
第五条 废旧办公物品积累到一定数量后或在每个月底,保洁人员应将《废旧办公物品登记表》提交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处理。
第六条 处理废旧办公物品时,保洁人员须负责做好登记,处理时须有财务人员在场监督。
第七条 行政部门应在保洁人员进行废旧变更物品处理时,对处理物品的数量、重量等核对,废旧电脑等办公电子物品则由信息中心派员参与处理,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入账,并在《废旧办公物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废旧办公物品应交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能力的企业回收。其中,废旧电脑、废旧电器、废旧硒鼓墨盒等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办公物品,应交由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回收处理,不得与其他办公物品混合。
第九条  行政部门保洁人员负责每年年底将全年废旧物品处理所得款额进行统计,并报行政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废旧物品处理流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研究,可酌情作特殊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届时原《废旧办公物品处置管理办法》废止,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废旧办公物品处理登记表》
二○一六年七月十日修订
附件
废旧办公物品登记表
回收废旧物品
名称/数量
回收
时间
经手人
处理
批准人
处理
时间
处理费用金额
监督人
注:经手人应为该办公用品原使用人;监督人应为财务部门负责此废旧物品回收款入账的财务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