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保险的赔偿项⽬与标准是怎样的
⼯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标准。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具体赔偿项⽬、标准
(⼀)医疗费
1、要求:⼯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住院伙⾷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
(三)交通费、⾷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费
1、标准:⼯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留薪
1、标准: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2、要求: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活不能⾃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
2、要求:⽣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伤职⼯按⽉享受。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级⾄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按⽉享受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补⾜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额。⽤⼈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4个⽉的本⼈⼯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由⽤⼈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
⼯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七级⾄⼗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为12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0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8个⽉的本⼈⼯资,⼗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
标准: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
(1)、按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2)、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的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妹。
(2)、⼦⼥,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
(3)、⽗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
(4)、兄弟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抚养关系
的继兄弟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条件
依靠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亡职⼯配偶男年满6o周岁、⼥年满55周岁的;(三)⼯亡职⼯⽗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四)⼯亡职⼯⼦⼥未满18周岁的;(五)⼯亡职⼯⽗母均已死亡,其祖⽗、外祖⽗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亡职⼯⼦⼥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孙⼦⼥、外孙⼦⼥未满18周岁的;(七)⼯亡职⼯⽗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兄弟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享受抚恤⾦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的;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2)、就业或参军的;
(3)、⼯亡职⼯配偶再婚的;
(4)、被他⼈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因⼯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资格,按职⼯因⼯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次性⼯亡补助⾦
(1)、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要求:第⼀、伤残职⼯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次性⼯亡补助⾦待遇;第⼆、⼀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的丧葬补助⾦、第(⼆)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的待遇。
(⼗⼆)、因⼯外出时发⽣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
2、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
3、⽣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50%。
4、职⼯被⼈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职⼯因⼯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