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零时生效 条款应如何
文I靳向丹翼超良
【案例】
张某于2019年5月4日上午在某 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当场 在A保险公司设在该4S店的保险代 理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 间自2019年5月5日0时起至2020年 5月4曰24时止”。投保单特别约定 处载明:“本保单即时生效”。投保 后,张某驾车离去,刚出4S店便发 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毁损,张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 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2(119 年5月4日,还未到保险单约定的生 效时间2019年5月5日0时,故商业 三者险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公司 不承担理赔责任。法院经审查后判 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评析】
本案争议点为,事故发生时商 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单载 明的“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5日0 时起至202U年5月4日24时止”是否 是附条件或附期限合R条款:
从本案投保单明确载明“本保
单即时生效”可知,保险公司在投
保单中向张某告知了商业险合同
即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签订即
生效,而非在2019年5月5日0时才
生效。
“零时生效”条款不属于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合R条款。附条件和
附期限意味苕合R双方在自愿平
等的基础上协商…致,但实务中,
保单均由保险公司自行打印好后由
投保人直接签字。根据《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实务
中,保单均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制
式合同,对f•免责条款及重要事项
条款也均是以黑字体加粗,此行
为最多只能是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并不意味着尽到r书面或口头的明
确说明义务。因此,“零时生效”条
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零时生效”违背立法宗旨及
投保人预期。机动车强制购买交强
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强险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
人的利益得到兼顾,推及商业险的
目的亦应是作为对交强险的补充。
如果认定“零时生效",将无法实
现利益兼顾,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
人利益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
法目的相悖;投保人之所以购买商
业险,其本意是为了实现风险的转
移。如果认定次日零时起保具有约
束力,将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预
期,不能认定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
表不。
综上,机动车商业险“零时生
效”条款原则上对投保人不具有
约束力,除非投保人明确表示其对
“零时生效”条款予以认可或者保
汽车商业险
险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
就该条款与投保人达成了合意并尽
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作者单
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2021/02道路交通管理丨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