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与戚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戚薇 
【当事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戚薇 
【当事人-个人】戚薇 
【当事人-公司】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姒皓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郑承剑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饶进锋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姒皓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郑承剑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饶进锋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姒皓郑承剑饶进锋 
【代理律所】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戚薇 
【本院观点】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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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上诉人系依法成立的商业公司,被上诉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价值,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其及相关内容,进行商业性宣传,
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一审认定上诉人侵权并无不当。关于剧照能否构成侵犯表演者肖像权一节。首先,表演者投入表演,使得角形象有了区别不同饰演者的可识别性,具有肖像特有的可识别性特征,应予保护。其次,上诉人使用肖像时已明确表明为被上诉人本人,而非剧照中的角。涉案剧照只是肖像权人肖像的不同再现载体。作为表演者的原像人享有肖像权。故其使用剧照不侵犯被上诉人肖像权的说法,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损失和获利数额的具体证据,一审法院考虑了戚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24: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戚薇系我国内地较为知名的演员。2017年11月22日,戚薇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公证,并获得(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3476号公证书,证据
显示:“YVOIRE伊婉”(号:×××)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的文章《戚薇的下巴太抢镜了吧?从短方脸到精致小V脸,差别大的不是一点点!》中使用了戚薇的多幅肖像照片作为配图。文章中有“伊婉的真心,美丽的安心”等广告宣传。经查询,涉案的运营主体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一审庭审中,戚薇提交了数额为12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发票、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戚薇是我国内地较为知名的演员,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未经戚薇许可擅自在其使用戚薇个人肖像照片,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语、公众二维码等信息。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一审法院认定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戚薇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戚薇并未提交戚薇因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戚薇作为公众人物,应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足以造成戚薇精神遭受损失,此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一审法院考虑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
范围等因素确定。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戚薇未就具体损失及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获利情况提交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戚薇的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侵权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戚薇主张的1000元公证费的维权合理开支,其提交相应票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一、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在“YVOIRE伊婉”(号:×××)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对未经许可使用戚薇肖像,侵害肖像权一事向戚薇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赔偿戚薇经济损失15000元、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三、驳回戚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京0491民初23363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其使用被上诉人个人肖像,且在文章中展示了上诉人的广告宣传语及二维码等信息,系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宣传,侵犯被上诉人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因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未将被上诉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该文章所涉及被上诉人肖像的照片均是上诉人从公共信息渠道上转载所得,上诉
人转载的目的仅在于小范围内探讨美学,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肖像权的故意和过失。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中用于商业宣传的文章内容上看,对被上诉人主要的文字表述,是基于上诉人从美学欣赏和医学美容的专业角度出发对被上诉人的外形优势进行客观描述,并从科研学术的角度对被上诉人之所以符合大众美学标准进行了客观探讨,未有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宣传的情况,因此不应该认为侵犯肖像权。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涉嫌侵权的照片中,有部分为影视剧照,因影视剧照代表的形象和演员自然人肖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员影视角形象不享有自然人的人格权,文章中使用的是被上诉人的剧照,而非被上诉人本人的照片,因此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2.一审判决通过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上诉人侵权程度酌定确定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方式和具体赔偿的金额,并对被上诉人主张的1000元公证费用仅凭简单的票据就予以认可,上诉人认为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应对已经在公共网络公开的照片转载具有一定的包容度。上诉人的流量较小,且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律师函前已删除了文章,并未造成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及损害。因被上诉人未举证其主张经济赔偿的构成以及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行为造成可量化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被上诉人主张的维权成本1000元,被上诉人虽提供了相应的票据,
但无法证明该票据与维权费用支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