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硕博连读是指从我院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出具备硕博连读培养条件的学生,完成硕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成绩优秀,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被确定为博士研究生继续进行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其所攻读的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培养单位
第三条 凡试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教学系,需具备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应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至少有3名以上在岗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
师,具有完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科研训练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经所在教学系向研究生院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章 培养对象
第五条 被确定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院当年所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
第六条 培养对象为经批准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招收的学术型大陆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暂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选拔博士生。硕士生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从事过一定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潜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
(一)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
(二)同等学力;
(三)跨学科专业申报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五)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 申请与考核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采取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所在教学系考核的办法进行选拔,并将硕博连读研究生初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七条 各教学系根据本系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情况,于招生年度前一年的8月份向研究生院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名额。研究生院根据各系的实际需求,考虑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招生规模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教学系,并在招生年度博士生招生目录中标注。各教学系的硕博连读名额计入本系招生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中,导师须为该年度招生目录中的导师。
第八条 硕博连读的申请人为我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间为第二学年4月份。符合申请条
件的学生在我院博士网报系统中报名,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表及材料。
资格审核标准为:
(1)硕士研究生完成硕士期间课程学习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分,课程学习成绩优异,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
(2)在本学科领域从事一定的科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且在本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学术文章。
在本学科领域从事一定的科研活动,但没有取得科研成果的(没有在本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在导师推荐的基础上,需提供2篇学术论文,由本专业两名教授(不含导师)评审,一致认为具有科研能力和博士培养条件,所在教学系审核通过。
第九条 各教学系对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学生的课程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参与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申请学生能否进入考核做出结论。
第十条 硕博连读申请学生通过资格审核后,须参加各教学系组织的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5
月份,考核方式为笔试加面试,重点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及科研创新能力,考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笔试面试内容由各教学系确定,成绩认定及计算方法参照博士生入学考试制定。在考核时还需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根据下达的名额,综合申请材料审核结果、考核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查情况、体检结果等,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录取名单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在考核结束后,将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申请材料、复试材料提交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与统考博士生一起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核,通过后在9月份办理博士生入学报到手续。
第五章 学习年限和课程安排
各教学系对硕博连读研究生设定完整的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入学选拔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学习(包括硕士生阶段和博士生阶段两部分)总学分不少于56学分,具体分布如下:
(一)公共课:不少于14学分。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涉外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须修一门第二外语课程。
(二)专业基础课:不少于9学分(按照各学部要求执行)。
(三)专业课:不少于17学分。
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四)限制性跨学科课:不少于3学分。
(五)选修课:不少于8学分。
(六)社会实践:4学分。社会实践是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必修环节。社会实践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通过参与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调研实习等方式完成。
第十五条 入学选拔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课程部分可免修,具体办法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课程学习及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导师指导和科研训练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方式,采取以导师负责制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一经确定导师,则应采取由导师负责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指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导师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选择,并鼓励跨一级学科的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经济学、管理学两个学科门类和法学系下设所有专业博士研究生至少以研究生院名义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他专业博士研究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未达到此要求的,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各学部可结合实际提高要求。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突破性或创新性见解,要概念准确、分析严谨、推理严密、论证明确、语意通达、数据可靠、结构完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为十万字,用于学位论文写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且必须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进入博士研究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写作、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等方面执行我院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论文的发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档案以硕士生入学期间转递情况为准,中途不得办理迁入、转出。
第二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办理博士生入学报到手续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申请、发放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阶段课程学习期间不可申请转系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不授予学位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博士课程学满一年后终止学业者,作肄业处理。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自愿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以补作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在其他方面也已经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规定的,可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学业,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外,有关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其他规定,第一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执行我院有关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执行博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