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研究生教育改革中快速发展,专业学位类型和层次增多,同一类专业学位又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因此注重和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势在必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使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顺利开展,保证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专业学位是与科学学位相对应的具有职业背景的应用型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公布方案,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以下简称专业领域)设置及培养要求。
第二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专业领域招收和培养。
第三条学校按专业学位类别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学术管理。
第四条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所、中心)二级管理。研究生部作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院
(所、中心)负责招生培养各环节具体工作的落实及对学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
授权管理
第六条学校举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权限(包括新增专业学位类别、新增专业学位领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相关学院(所、中心)申报获取。
第七条各学院(所、中心)招收和培养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具有一定的学科基础作为支撑,具体的学科基础条件由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内涵提出初步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各学院(所、中心)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接受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要求规范办学的单位,取消其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权。
联合办学管理
第九条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教育需求,我校可以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班。举办校外班只能限于国家政策允许的专业学位类别。校外班原则上按学院(所、中心)为单位举办。
第十条对外联合办班合作事宜由研究生部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合作办学单位须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主要是学校或事业单位。必须由研究生部对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必要的考察后确认。
第十二条在外办学必须签订合作协议。由研究生部、相关学院(所、中心)(甲方代表)与合作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一经签订协议,合作方不能再转别的单位或个人。对未经研究生部签订协议的校外办学点,研究生部一律不予安排公共课教学,一切后果由举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班成绩不能带入录取为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成绩,跟班学习的成绩也不带入。
第十四条校外合作办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在XX 市主城区范围内不设教学点;同一学院(所、中心)同一专业不能在同一地级市内设两个教学点。同地区同专业学位类别的招生,实行三个统一:招生录取政策统一,学费标准统一,教育教学质量及要求统一。校外教学点正式录取学员不得低于30人,否则全部回校本部学习。录取学员虽满30人,但分布在几个学科或专业领域,公共课可在合作单位统一开,专业课回校本部授课。
招生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