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教师职务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议、聘任。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院(系、所)、附属医院、机关部处、后勤公司、学工部、研工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有评审权限的单位须设置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聘委”),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部门的评审工作。具体如下:
1、院(系、所)教职工,由各院系中聘委负责评审;
2、附属医院职工,由各医院中聘委负责评审;
3、校部机关工作人员,由各机关部处组织中聘委进行评审;
4、学生思政系列人员,由学工部、研工部共同组织中聘委进行评审;
5、人事关系在复旦的后勤人员,由后勤公司负责组织中聘委进行评审;
6、人事关系在复旦校产业、复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人员,由复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中聘委进行评审。
第四条有评审权限的各单位每年将中聘委成员名单(《中级职务聘任委员会名单》)上报人事处备案。中聘委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院(系、所)等单位主要由院系正职党政领导及院系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后勤、校产等单位可以由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副高以上人员组成。校部机关可以由本单位正职领导及处务会议组成员组成。
第五条中聘委每届任期为四年,届满需换届。
第三章必备条件与岗位职责
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
第六条初中级职务晋升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任职资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专业证书以及教育部(原国家教委)不予承认的学历,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历依据。
4、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必须和聘用合同所确定的聘用岗位相一致。
第七条初、中级职务认定必备条件
1、正式进校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自主提供正式的博士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向学校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获得认定核准后,即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硕士学位获得后,可认定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学位获得后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一年后,可认定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4、大专毕业者以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者见习期满一年后,可认定初级(员)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任初级(员)职务两年后,可认定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5、中专毕业见习期满一年后,可认定初级(员)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任初级(员)职务四年后,可认定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中级职务申报必备条件
(一)任职学历与资历要求
1、硕士学位获得后,任初级(师)职务两年,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就读脱产研究生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工作表现突出,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也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生班毕业或工作后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任初级(师)职务三年后也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士学位取得后,任初级(师)职务四年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
3、大专毕业者以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者在毕业后,任初级(师)职务四年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以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者:
已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十五年,并在初(师)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未满十五年者,可缩短相应学历年限一年。即获得大专学历(以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历)者,在大专(或本科)毕业后六年,并在初(师)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士学位取得后四年,并在初级(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科研工作成果要求
申报讲师(思政系列除外),在教学、科研工作成果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教学成果:累积讲授本科生课程达40学时以上;或参与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本人累计承担10万字及以上)。
申报主治医师,应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申报讲师(全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及其管理工作的思政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成果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与一定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应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工作论文。
2、工作责任心强,任现职期间应当开设过一定量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课程。
机关等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新思路,能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在工作中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创新。要有
一定的工作实绩,对学校发展和改革要有一定的贡献。具有一定的岗位研究能力,对工作要有研究心得;能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撰写一篇以上工作论文(学校鼓励正式出版,如以其他方式公开发表,经单位负责人鉴证后亦可)。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创新,具有一定的岗位研究能力,对工作要有研究心得,能结合本职工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学校鼓励正式出版,如以其他方式公开发表,经单位负责人鉴证后亦可)。
第九条认定或申报的共同条件
在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学历与资历、教学、科研工作成果要求的基础上,认定或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或须通过上海市统一考试)的,按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要求执行。
2、认定或申报主治医师,至少有半年及以上住院医师经历。
3、认定或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外语、计算机考核按《关于调整我校职称外语、计算机相关政策的通知》(校人通[2017]34号)执行。
第十条各评审单位可依照上述必备条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学校无职称评审权限的个别学科或专业,须按国家或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杨浦区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初、中级职务认定,进行书面评审;中级职务申报,采取汇报形式,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根据学校要求,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或申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填写《
呈报表》(或《评审表》)、学历/学位、各类职务考试成绩凭证、科研成果等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单位评审:各单位中聘委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投票。中聘委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员实到人数须不少于应出席人数的2/3(含2/3),其会议结果有效。最终通过的申请人须获得实际投票人数的2/3(含2/3)以上(并超过应出席人数1/2)的同意票。
第十六条学校聘任:人事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聘结果报告、《初、中级职务晋升报名汇总表》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评聘结果进行确认后,下发批复、兑现工资。
第五章“科研助理”人员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根据《复旦大学“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1、由学校认定或评定“科研助理”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仅做档案记录,其待遇按照《复旦大学租赁制用工“协议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2、“科研助理”人员可申报或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最高为中级。
3、“科研助理”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和认定的必备条件,遵照本办法第三章必备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科研助理”岗位人员根据学校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认定初中级职务资格,并提交《呈报表》(或《评审表》)、学历/学位、各类职务考试成绩凭证、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用工单位中聘委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投票,评定通过后,由各单位上报到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汇总后,统一交至人事处人才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六章学术规范
第十九条为加强对学术行为规范,根据教人[2002]4号《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复旦大学关于教书育人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聘任过程中,发现有伪造证件,谎报虚报科研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则立即中止聘任程序,并取消2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得聘任,则中止职务聘任,并视情况给予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