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评
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人民币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学习年限长于三年的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和长于年的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
2.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和博士;
3.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
4.休学期间者;
5.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者;
6.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7.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9.有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10.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11.有恶意欠费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记录者;
12.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3.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14.有违法乱纪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15.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综合表现优秀
第九条 申请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学申请
1.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CSSC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E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工科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1项,或在SCI、E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篇。
2.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突出。
3.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第十条  申请硕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条件(含等)之一可以向学院申请
1. 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CSSC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SCI、E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工科类士研究生原则上已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较大。
3.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社会活动基本要求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下所有条件可以向校团委申请
1.担任学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主要干部任职一届以上,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