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湘管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管发〔2021〕23号
 
住房商业贷款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一手房贷款”)、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含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
  2.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二)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长沙行政区域内;
  2.申请一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的楼盘或为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
  3.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4.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
  (三)借款人及配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省直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担保人提供担保(组合贷款应当采取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4.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
  5.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不得超过2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次数;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1年以内;
  7.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8.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9.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账户合并或销户。
  第六条  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购买第三套住房的;
  (二)申请贷款前,以购房名义办理了本套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三)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再购(建)房的;
  (四)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六)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
  (七)在申请贷款前24个月以内个人征信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张贷记卡或单笔贷款连续逾期3次以上的;
  2.贷记卡、房贷或其他经营性、消费性贷款合计逾期6次以上的;
  3.当前逾期未归还的。
  (八)虚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的;
  (九)离婚前家庭已有两套住房,且在离婚后2年以内,两套房产还在双方或一方名下,再次购房的;
  (十)与他人置换房产的。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1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受委托银行政策执行。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首付款比例、家庭负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借款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N倍数根据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确定。
  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停缴的,其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经测算,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扣除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省直中心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现无自住房,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