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保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并将其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秉承知人善用的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和房屋的合法性、完整性,确保贷款用于购置符合规定的房屋。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信息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收集、
共享和使用,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的能力。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和费用的收取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人。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消费者教育,引导借款人正确理解和使用个人购房贷款,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审核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审批、放贷、还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财产和信用信息,并核实相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购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提示,并及时公告,明确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和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核实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状况,并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房屋进行拒绝申请或撤销贷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对其还款来源进行核实,在发现还款困难或逾期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度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型的个人购房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和处理不良贷款,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保证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的平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监管,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的统计、分析和风险评估体系,为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处罚和整改;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商业银行实施加强监管,确保其业务规范和风险可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面对监管,收集和反馈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自身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自身合规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依法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与本暂行办法相关的未尽事宜,由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各商业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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