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07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06.25 
【实施日期】199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第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住房商业贷款
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贷款银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连同借款申请表送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