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档案引发的一场官司——周扬青资料《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出版以后(转)
用档案用出了一场官司,这已经是六年前发生的一件事了。这是在《档案法》实施以后,因利用档案而引发的第一起,也是迄今为止在档案界颇具典型意义、且发人深省的一起司法案件。那时,我当记者,捕捉到这样一条对档案媒体来说很重要的信息,立即全力以赴地开展了调查采访工作。不料当各方面的材料了解得差不多的时候,由于工作的变动等原因,此事中道搁浅。三年前(2003年)在《北京档案》编辑部领导的支持与鼓励下,算是重操旧业,通过《北京档案》(2003年第一期)把这件事告诉了档案界的同行们,《北京档案 》编辑部还专门邀请了档案与法律方面的专家,就此事召开了专题座谈会。3年过去了,于此事中凸现的问题仍然还是那个问题。这确实有点成问题了。因此,当《档案春秋》编辑部的领导出于对“旧闻”的敏感和对档案法规建设的关心,希望重新刊发此文时,不由得我不生发出一种沉重的责任感来。所以在对原文一处疏漏作了比较关键性的补充和几处文字上的修改后,借助《档案春秋》发表,可以让更多的同行们了解这件事。2006年第三期《档案春秋》刊发了此文,至今又是3年过去了。“于此事中凸现的问题仍然还是那个问题。”去年(2008年)见到毛福民局长,他又一次提起这篇文章,称赞文章写得好,揭示出的业务问题很深刻。这真令人有点儿时不假人的感慨,如果他能在国家档案局局长的位置上再干几年,也许会抓住这个业务问题去解决它。也
许这对他来说也是一个身不由己的难题,毕竟随波逐流去做些高调门的面子活,要比弄业务上的难题会更省力、更保险、更风光。尽管后者才是档案局真正该做的事。
又罗嗦了一遍,还是进入正题吧。
青年作家陆键东写了一本书
  1995年12月,全国知名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了广东青年作家陆键东撰写的一本书——《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全书三十万字,记述了这位蜚声中外的重量级国学大师,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1969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含冤去世,二十年来任中山大学教授期间的生活。书出之后,一时间,在知识界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震动,两次印刷,均告脱销,笔者还是拜托一位开书店的同学才买到这本书的,那已经是半年之内的第三次印刷了。
  人们看好这本书,大概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出于对大师人格、品性的景仰和对其学识、文章的崇拜,因此急于了解在解放以后政治运动不断的二十年里,特别是在疯狂的“文化大革命”中,这位性格耿介的老知识分子的生命历程;再一个原因是想知道“”前在
全国学界暗地流传的关于陈寅恪“逆流而动”的一些传说的真相,如在郭沫若力邀其出任中科院中古史研究所所长时,陈竟提出这样两个条件:一、允许研究所不宗奉马列主义,并不学习政治。二、请毛公(主席)或刘公(主席)写一书面证明,以作挡箭牌;与周扬、胡乔木辩论;托病将前来拜访的康生拒之门外等等。第三个原因是作者陆键东在本书的写作中采访了大量的当事人,查阅了大量的书报资料,特别是作者还到档案馆利用了大量的档案,这在其他人物传记的写作中是较少见的,因此也大大增强了本书在读者心目中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档案,成了本书所用材料的重点
  与几位读过这本书的档案界同行谈起这本书,除对陈寅恪风雨人生的感慨之外,同行们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一丝惊喜。不是吗?自1979年档案工作恢复整顿以来,经历了平反冤假错案与编史修志的一小段热潮之后,曾有一段时间,档案与档案部门似乎一直在冷落之中打发日子,机构不定、人员外流、经费拮据……今天,突然有一位作家,扎到档案馆里查阅、摘抄、复印了大量档案,又利用这些档案写出一本挺有影响的书来,社会上多数人不甚了了的档案,居然也能发挥这么大的作用,确实是让档案工作者挺有面子的一件事。
  青年作家陆键东,对多数人来说,还比较生疏。但他在撰写陈寅恪最后二十年的人生传记
时,能想到去档案馆利用档案,用档案工作者的话来说,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档案意识了。《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全书531页,引文的标注达524处,其中标明所引材料出自“中山大学档案馆”的标注49处,标明所引材料出自“广东省档案馆”的标注52处。此外,有些标注中虽然未出现“档案馆”字样,但所用材料显系出自“中山大学档案馆”的档案资料为83处,出自“广东省档案馆”的档案资料为11处,此外标明引自“复旦大学档案”与“广州文化局档案”的各1处,还有将档案、资料原件直接影印在书上的地方8处。以上所用材料与档案馆藏直接相关的地方共205处。多达五百余处的引文,且其中二百余处出自“档案馆”,而且,在书后所列“主要参考书目”中赫然开列着“广东省档案馆有关档案”、“中山大学档案馆有关档案”、“北京大学有关档案”、“复旦大学有关档案”,这就使这本文学性的人物传记,看起来似乎更像史学著作。而使档案工作者兴奋不已的原因也正在于此,档案俨然成了本书材料中的“大腕”,像是多年被遗忘在一边无戏可演的小角,一下子登上了灯光眩目的大舞台,灰头土脸的相貌顿时容光焕发。高兴,是可以理解的。
 
利用档案,用出了麻烦
  毫无疑问,书出版了,几年的心血结出了果实,作者陆键东是高兴的;书出之后即告热销,印数不断增加,三联书店是高兴的;书中利用了大量的档案资料,一向寂寞的档案工作者搭上这班快车,跟着风光了一回,当然也是兴奋的。但是一个让以上三方意想不到的问题也随之发生了。1997年3月,有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此书的出版者——三联书店和作者陆键东告上了法庭。自此至1999年9月,一场涉及到档案利用的官司整整打了两年半。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最后以原告胜诉而结案。
  原告所诉名誉受到侵害的人是1954年9月至1956年6月期间在广州任中山大学副校长、党委书记,1979年去世的龙潜同志。原告是龙潜的两个女儿。
  问题出在这本书第144页至152页的第五章第四节。
  原告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该书作者陆键东在这一节里,70多次指名道姓,丑化我们已故父亲龙潜的形象,明显构成对父亲的侮辱、诽谤,严重侵害了龙潜的名誉权。
  被告三联书店在一审中辩称,该书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而写的,是尊重历史事实的,作者没有侵害龙潜名誉权的故意,因此该书不构成对龙潜名誉的侵害。
  被告陆键东在一审中辩称,书中关于龙潜的描写是有史实根据的,主观、客观上都没有诽谤龙潜的意思,不承认侵害了龙潜的名誉权。
  孰是孰非?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院的“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一书中有关龙潜的描述是以有关历史资料为依据的,虽然作者使用了带有批评性的语句,但不存在作者捏造事实,对龙潜进行污辱、诽谤的情节和内容,故不应认定上述有关龙潜的描述构成对龙潜名誉权的侵害。但应指出,被告在该书中引用了档案中的原话并注明有关内容的出处,属于擅自公布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关于公布档案的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批评。对其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本院将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关于原告所提该历史资料不真实一节,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
  从笔者手头的文字材料看,一审前,原告的起诉状中并没有提到“档案”二字。北京市东城区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叙述的被告的辩词里也没有“档案”这两个字。三联书店辩称,该书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的。而陆键东只是说,关于龙潜的描述均是有史实依据的。倒是东城法院的判决书中有四句与“档案”相关的话语:1、书中对龙潜进行了描写,“并在书中注明有关内容引自广东省档案馆、中山大学档案馆。”2、“书中关于描写龙潜的有关内容,是作者查阅了广东省档案馆、中山大学档案馆所收藏的档案材料后,以上述档案为依据而进行的写作。”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上述档案材料属于向社会公开的历史资料。但公布档案应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4、“被告在该书中引用了档案中的原话并注明有关内容的出处,属于擅自公布档案行为,违反了档案法关于公布档案的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批评。对其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本院将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告表示不服。
在陆的书中,有关龙潜的描写是这样的:
    “1954年10月,豪气的龙副校长第一次向中山大学师生作报告,在说到‘国民党’三字时,冲口而出一句‘他妈的’,全场震动。
    “1955年初,在全校批判胡适思想的会议上,龙副校长作报告,形象化地将胡适称为‘
美国天字第一号奴才’。5月,全校进入揭批胡风分子罪行高潮,龙副校长来到中文系,毫不掩饰其嫉恶如仇的感情,直言‘胡风分子不在你们中文系,到那里去?’‘中文系活像大观园,除了石狮子之外,没有一个干净的’。此言一出,吓得中文系的老夫子们一声也不敢声辩。
    “7月,又迎来‘运动’。龙潜再作惊人之语,‘有人企图使岭南大学复辟,如有风吹草动,我在国民党回来之前先把你们杀光还来的及’。
  “也正因为他几乎随口而出的‘你不坦白,就毙你’;‘你不做特务,那里会有钢琴、酸枝家 ’等话语,令人敬畏的副校长,到最后变成了一个众人提起皆怒火满腔的‘粗人’。”
    上述引文的第一段结尾有一处标注,内容是:“见1957年《关于龙潜所犯错误的材料》,中山大学档案馆及广东省档案馆藏。本章史实均来自同一‘材料’,以后有关引文不再特别标出。”
    书中关于龙潜的描写还有一些,如在一次会议上点名批判陈寅恪思想陈旧腐朽,作诗讽刺陈寅恪等等。
    而在1979年1月,龙潜在北京逝世后,刊载于北京各大报的新华社关于龙潜追悼会的报道是这样的:五届政协常委、国家出版局顾问龙潜同志追悼会在京举行,叶剑英、、副主席等送了花圈,宋任穷等出席追悼会,主持追悼会,康克清致悼词。悼词中说,
    “龙潜同志1930年参加革命,1932年参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被国民党逮捕,在关押期间同敌人进行了英勇的斗争,并在狱中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龙潜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好干部,是无产阶级忠诚的革命战士。他的逝世,是我们党的文化事业的一大损失。”“解放后,他长期从事文化教育和出版工作,对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教育和出版事业,做出了优异成绩。”书中的描写与悼词的评价,如果重叠在同一个人身上,确实是让人难以理解的。
    作为龙潜的女儿,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书中对父亲的描述,也难以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她们要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龙潜同志是1954年9月调入中山大学,又于1956年4月调离中山大学的。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经历了,以及批判胡风等运动。1957年已身为高等教育部科学研究司司长的龙潜,仍然受到中山大学整风反右运动中大鸣、大放
、大字报众运动的冲击。从众运动大鸣、大放、大字报所反映的材料看,龙潜在对待一些人和事上,是有不当的言论,但作者将未经审查核实的众鸣放材料原始照抄地写进该书,并加以渲染、描述,并且在该书的脚注中一再声称,材料均来自某某档案馆,以证实其所写内容的真实性,其效果只能是误导读者,严重侵害了龙潜的名誉权。
    原告认为,整风反右中大鸣、大放、大字报所揭发的材料不应作为历史的真实加以肯定。1980年4月16日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议案,取消了1978年宪法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这是因为:“四大”无助于人们对各种问题进行冷静的、切实的民主讨论,很容易被少数人利用,为其提供诽谤、诬陷、侵害他人人格的工具。被告利用1957年中山大学整风反右中“大鸣大放”的材料侵害龙潜名誉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档案利用,出了什么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