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看法
一、当前不必也不可修改《劳动合同法》
面对金融危机的威逼,自去年下半年始,特别是全国两会召开前后,不少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已作了充分的准备,提出要废止或修改《劳动合同法》,同时在媒体上发起了攻势。各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诟病,归纳起来无非以下几点:一是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负担,主要是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解雇补贴、社会保险费用等。二是认为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刚性约束,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工人。三是《劳动合同法》以保护职工为立法宗旨,加强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雇主感觉自己也成了弱势众。因此,要求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以及暂缓执行部分条例,至少减轻执行力度,以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共渡难关。
(一)《劳动合同法》不必修改。
首先,《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了企业负担,导致了大批企业倒闭?《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这是支持和反对《劳动合同法》的人都承认的,只是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支持者认为增加的成本不太,且是企业应该负担的成本,有的不过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当下大量的企业倒闭也不是实施《劳
动合同法》的结果,而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结果。从实际情况来看,若说一个企业因实施《劳动合同法》就倒闭了,只能说这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本来就有问题了,没有《劳动合同法》它迟早也会倒闭。从现实的情况看,一些企业巨大的亏损并非实施《劳动合同法》导致的,而是由其产品结构、生产技术、市场状况决定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刚性约束,使得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工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增加,也只不过是对过去企业违法行为的纠错反应,并非《劳动合同法》引发了劳资争议。如果要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要求严,只不过是对过去而言,对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言。若以此原因提出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缺乏足够的理由。如果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就要求暂缓执行,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就要求修改,我们何谈法治社会,何谈公平正义,何谈合作共赢。就这一点而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约束,本来就没有错。最后,《劳动合同法》是否只保护劳动者利益,企业反而成了弱势方。如果企业雇主认识到了《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还真是一个进步。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立法的本质所在。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要同时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那就不合法理了。自有社会立法和劳动立法以来,劳动立法就
是为了纠正劳资关系中劳弱资强的状况而存在的,若不如此,就不叫劳动立法了。更何况,劳动合同立法同时也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
务的法律,对用人一方的利益也给予了足够的保护。这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充分的体现。企业的利益,有各种投资法、民商法、物权法所保障,其法律体系之完备,执行力度之大,是《劳动合同法》所不及的。若要把《劳动合同法》修改成《劳资两利法》,不是不可,但实际情况可能只会利资而不会利劳,最终结果是劳资两不利,两败俱伤。就此而言,现在修改《劳动合同法》也是不合适的。
(二)《劳动合同法》不可修改。
《劳动合同法》不可修改是基于没有可能性。法律不是不可修改或废止,但一要看其是否有必要;二是要看时期是否成熟。从现实情况看,目前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绝非易事。首先,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我们且不论立法是否超前、规定是否合理,但一般而言,法律一经制定,如果没有严重、明显的缺陷,总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其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是经过长期的准备、充分的酝酿、广泛征求意见,是各种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若某种社会势力要在短时间内人为地打破这种平衡,当事的各方能否接受,值得考量。其三,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涉及到劳资双方的利益,难得做到劳资双方都绝对满意。从劳动立法史和立法宗旨来看,劳动立法本来就应更多地考虑劳动者的利益。若法律一经实施,资方不满意就提出来修改法律,一是法律的严肃性会扫地而尽;二是受到损害的另一方也会奋起反击。说到底,这可能是一个冤冤相报、两败俱伤的过程和结果。其四,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不光是企业受到冲击,经营困难,
劳动者在本来就是弱势体的基础上,又雪上加霜,经受的压力更大。如果轻易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使之更有利于企业,劳动者的境遇将会更差,其后果又会怎样,我们不难设想。最后,在现今的条件和形势下,修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不合时宜的。因为中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从总体上讲并没有超出客观条件的要求和国际上的一般水准。社会上盛传的劳动标准过高、劳动关系刚性化只是相对于过去的低标准而言的。现在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就业困难。若此时修改这些法律,放松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管理,必定会引起更大一波的解雇风潮,社会稳定问题将成大患。更不妥的是,提出修改要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多是企业界的人士或与企业界联系密切的人士,会增加劳动者的被剥夺感,引起社会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
二、集体协商是解决目前劳动法律困境的出路
两会期间,有关方面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全国人大不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并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受了实践的考验,法律本身不会因金融危机而修改。虽然有金融危机影响,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法律保障,我们的劳动关系基本上还是稳定有序的,应该说这部法律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是经得住时间的检验的。从此可以看出,至少有三点是明确的:一是当前企业遇到的危机不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结果;二是当前全国人大没有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有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打算;三是金融危机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问
题可以通过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等办法来解决。
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瑕疵,我们还是有补救的办法,以走出当下贯彻落实法律中的困境。
(一)集体协商是一个灵活实用的方法。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有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谈判、签订的规定。劳资协商谈判正是国际上通行的处理劳资矛盾的基本方法。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谈判来解决,这要比动不动就来修改法律要好得多,也符合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自愿原则。
金融危机爆发时间当前的经济形势的确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少企业遇到了比较严重的困难,需要在劳动关系上作一些调整,如企业遭遇到了资金困难,会对职工的工资发放、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产生一定影响等等。但这些问题并非一定要通过修改劳动法律才能解决。可以在法律精神的指导下,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去解决。只要是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各自真实的意愿达成有关协议的,有关方面就可以认可。
(二)“共同约定行动”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方式。
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为共同应对当前的危机,对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要在《劳动合同法》增加“艰难时期条款”,我倒认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办法。不过,“艰难时期条款”并不必写进《劳动合同法》。据我所知,所谓“艰难时期条款”是德国上世纪90年代后期劳资关系妥协的结果,并非国家立法的结果。如前所述,只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当前各种劳动关系问题都可以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契约来解决,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也留有这样的空间。最近全国总工会在企业推动“共同约定行动”,是一个劳资双
方共同努力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举措和有益尝试,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在今天我们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大局下,如果劳资双方能够真正坐在一起平等协商谈判,采取共同约定行动,那确是一件好事,对推动中国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创新,加强劳资合作,其意义不会亚于一部法律的诞生,更胜于修改一部法律。
(三)各方面共同努力是具体实施的关键。
在特殊时期发挥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的特殊作用,关键的问题是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过去很多企业不把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当回事,从来不把他们当作平等的协商谈判主体。工会方面也往往知难而退,不去碰这个钉子。那么,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局面下,两者应该可以合作谋大局。企业与其去谋求修改法律,还不如自己救自己,放下架子,与职工、与工会去协商谈判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这
可能才是正确的选择,不要总希望通过剥夺别人的权利来壮大自己。只要企业真心对待职工,讲清道理,明辨事理,职工就会支持企业、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职工也要有这个大局意识,理性计算得失,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工会在这个过程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把它真正抓好、抓实,不要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或者是失去了工会和职工的立场。作为国家立法部门和政府来讲,不用天天受各种利益左右去考虑修改法律,但可以为劳资双方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授权在特殊时期对劳资双方协商结果的认可等等。
(四)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不能只盯着《劳动合同法》。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从一开始就把原因完全算到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头上,有失偏颇。企业不应该把救企业的希望都寄托在修改《劳动合同法》上。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支持;可以通过给企业以工资补贴的形式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不少国家应对金融危机都已采取的措施;可以通过加大劳动就业投入,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留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还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走出困境。从微观层面来看,企业可以在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技术进步、改革创新、调整结构、调动职工积极性等方面下功夫,想办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总之,这些方法应该比修改《劳动合同法》来得更实在、更有效、更快捷。
三、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选择正确的劳动关系政策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用工无疑是一种制约,不管有没有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都会有抵触情绪。企业和相关人士在金融危机下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只不过是表
象。这其中暗含了强资本弱劳动的逻辑,真正的意图是要以此来改变中国劳动关系政策和社会立法的走向。(一)必须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关系政策。
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关系政策,就会形成什么性质的劳动关系,最后也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比如是冲突,还是合作。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我们也无法回避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问题。长期以来,资本受到偏爱和追捧,在劳资关系中越来越呈现出强势地位;相比之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劳资争议激剧上升,集体争议事件逐年增长,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与此同时,一方面是工会的维权尚难以满足劳动者的广泛需求;另一方面,劳动者要求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的甚至采取各种极端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中国的劳动关系已到了一个集中爆发的阶段。面对这样一种局势,我们是“堵”还是“疏”,是“压”还是“抚”,都面临着选择。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社会缺乏基本的公平公正,劳动者利益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和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就不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从90年代的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下岗分流,到本世纪初以来越来越严重的农民工问题,再到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的职工权益保障,中国的劳资纠纷数量迅速攀升,规模不断扩大,性质更为复杂,劳动关系明显呈激化之势,劳动关系问
题已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无法绕过去的坎。如果我们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就会重蹈西方国家经历激烈的劳资冲突而不断引发社会对抗的覆辙。在全力以赴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局势下,对有关人士提出的降低劳工标准的建议,我们必须谨慎对待,切不可轻率实施。在中国,必须走合作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道路。
(二)加强劳动关系合作才能建立信任、提振信心。
总理在两会期间说,要通过暖人心来暖经济,信心比黄金更重要。面对危机和困难,采取何种应对的措施,各方面的人都有不同的考量。一部分企业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承诺不减员、不拖欠职工工资,依靠员工共渡难关,赢得了社会普遍的赞誉。但同时,一些人也开出了取消最低工资
标准、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暂停带薪休假等降低劳工标准的救世药方。这些建议大多是以要求劳动者放弃相应的法定权利作为代价的。事实上,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降低劳工标准可能使部分企业获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和社会角度看,只能是得不偿失。首先,会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收入,减少社会消费,进而在就业、收入、消费、生产上形成恶性循环,削弱劳动者对经济发展的信心。其次,会进一步加剧和激化各种社会矛盾,引发和扩大社会冲突,减弱劳动者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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