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格斯行政生态学理论简评及补充
作者:刘静雯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
        【摘 要】文章依据行政生态学已有的研究,对里格斯的行政生态学理论进行分析,并从自然因素的角度出发,对里格斯五大行政生态要素的局限性进行了一定补充。
        【关键词】行政生态环境;社会模式;自然因素;人类活动
        一、里格斯行政生态学主要理论
        里格斯在《行政生态学》(1961年)一书中将行政生态学定义为自然以及人类文化环境与公共政策运行之间的相互影响情形的科学。他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传统农业社会、现代工业化社会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过渡社会三种基本社会形态,里格斯分别对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沟通网络、符号系统以及政治构架五种行政生态要素与公共行政的关系对三种基本社会形态的行政系统进行了结构功能分析,进而提出三种行政模式:
        (一)融合型行政模式。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即为融合型行政模式。在传统农业社会
中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功能扩散的社会社会结构混沌未分,在这样的行政环境下,行政行为与经济、政治、立法等社会行为混杂,不存在专业化的行政机构,行政效率极为低下。
        (二)衍射型行政模式。与现代工业化社会相适应的为衍射型行政模式。与传统农业社会的融合型行政模式相比,现代工业社会是功能专一性的社会,存在着细致、明确的社会分工,与此相适应,其行政机构也有明确细致的分工,不同机构各司其职,讲求行政效率与科学性,且通过法治而非人治来维系社会运行。
        (三)棱柱型行政模式。与过渡社会相适应的是棱柱型行政模式。过渡性使其兼具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化社会的特征。在里格斯看来,在了解社会形态的基础上,利用上述三种行政模式的理论几乎可以解释所有社会中的行政行为。
        二、里格斯行政生态学理论的局限性
        丁煌教授在其著述中提到:里格斯的行政生态学说在某些方面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他热衷于模式的建构,而缺乏对整个行政生态环境作系统完整的考察,进而使其理论有挂一漏万之嫌;过于追求术语的新奇,而忽视了其理论的可读性和可接受性;为建立一
种所谓价值中立的行政生态模式理论,而不符合实际地忽略了具有明显价值取向的公共行政研究目标。
        唐蓉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总结里格斯理论局限性表现为:(1)行政生态研究法忽略了行政研究的最终价值与内涵,缺乏对政策价值以及为实现相关目标所应采取的行动的关心。(2)行政模型大都是基于直觉和先验的假设,在发展为一种解释性的理论时,受到了严重缺乏经验基础的阻碍。(3)忽略自然资源环境因素对公共行政的影响使其生态环境分析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唐兴霖教授则认为该理论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里格斯的行政理论模型源于西方国家,不能用作发展中国家分析;第二,里格斯的生态环境分析缺乏完整性,他只列举了五种生态因素加以分析,但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自然因素有所遗漏。
        三、对里格斯行政生态学研究局限性的补充
        综上所述,大部分学者认为里格斯行政生态学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缺乏完整性上,即里格斯在研究中对自然因素未作任何分析。研究一个国家的行政时,由于自然因素与政府行政相互联系影响,在行政生态环境的构建中,自然因素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面,自然因素促使政府采取措施,出台政策、法律;另一方面,人类活动对自然因素产生了影响。
        自然因素在三种行政模式中的表现:(1)融合型行政模式。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互惠一重配结构,在农业社会中,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生产力水平并不发达,同时科技水平也较为低下,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人们没有开发自然的条件,对于自然大多怀有敬畏之心,对于自然环境与其变化多为顺应的态度;相应地,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尚在自然自我调节的承受范围之内,包括自然灾害等在内的自然因素的变化也都是顺应自然规律的表现。(2)棱柱型行政模式。过渡型社会已初步实现社会的分工与专业化;经济呈现集市有限市场的结构,价格不可决使得交换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自然因素与人类活动呈现矛盾的关系。在工业迅速兴起发展的阶段,经济增长的诱惑促使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一旦开发过度即造成自然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同时,类似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以及先污染、后治理朱铁等错误观念的盛行,更加激化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此时,自然因素反过来作用于人类社会,自然条件与环境愈发恶劣,自然资源的缺乏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3)衍射型行政模式。与传统农业社会相比,工业社会呈现出一种高度分工与专业化的特征,同时,经济遵循价值规律进行运作。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均处于相对稳定、成熟的状态,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较为稳定,也能对其进行有序有度的开发;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同时,随着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与自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一方面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对人为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作出惩处,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景,人与自然地和谐关系,是和谐社会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衍射型工业社会,人类社会与自然因素将呈现一种和谐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唐蓉.行政生态学视域下地方政府规模适度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115.
        [2] 唐兴霖.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评述[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03.
        [3] 杨瑾.行政生态环境中的自然因素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3.
        [4] 王克英,朱铁臻.城市生态经济知识全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475.
        [5] 杨蓉.论行政生态环境与公共行政的关系——读里格斯[J].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