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马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辽07民终16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济伟王翔赵洪全 
【审理法官】赵济伟王翔赵洪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马驰 
【当事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马驰 
【当事人-个人】马驰 
【当事人-公司】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素珍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素珍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素珍 
【代理律所】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被告】马驰 
【本院观点】上诉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3:09: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裴连于2017年11月1日与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同时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凭证交付,故裴连不再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裁定:驳回裴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裴连。 
【二审上诉人诉称】裴连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裴贵荣承担。事实与理由:裴连与裴贵荣系父子关系,裴贵荣因未另购房屋,一直与裴连居住,现裴连房屋拆迁,已经与拆迁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现因裴贵荣占据房屋拒不腾房,致使拆迁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协商未果,桥西法院亦驳回起诉。为维护裴连合法权益,现提出上诉。综上,裴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马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民终16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某某。
     负责人:朱铁庄,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素珍,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驰。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
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朱铁审判长  赵济伟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赵洪全
310642014033500
684593537465000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3541410148000
法官助理韩雨露
书记员暴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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