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新华、周发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514号
【审理程序】朱铁二审
【审理法官】王怡
【审理法官】王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新华;周发章;井鹏强
【当事人】梁新华周发章井鹏强
【当事人-个人】梁新华周发章井鹏强
【代理律师/律所】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秦汝良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陈润磊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秦汝良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陈润磊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伟秦汝良陈润磊
【代理律所】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新华
【被告】周发章;井鹏强
【本院观点】本案中周发章主张梁新华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梁新华对协议书中的保证条款如有异议,可在本案中通过抗辩等方式提出,则对协议书效力的审查亦属本案审理范围,基于此,一审判决“对梁新华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观点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效力待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侵权合法性诉讼请求撤诉反诉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周发章主张梁新华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梁新华对协议书中的保证条款如有异议,可在本案中通过抗辩等方式提出,则对协议书效力的审查亦属本案审理范围,基于此,一审判决“对梁新华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观点不予采纳"并无不
当。梁新华认为其系被迫签订的协议书,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梁新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梁新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18: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月9日,周发章通过交通银行电汇给井荣山30万元;2012年5月19日,周发章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井荣山36万元;2013年1月7日,朱铁妞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井荣山409500元;2013年2月8日,周发章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井荣山15万元;2014年3月25日,周发章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井荣山40万元;2013年4月6日,周发章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井荣山506000元;2014年9月5日,周发章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井荣山43万元;2015年9月24日,周发章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井荣山15万元。2016年9月24日,井荣山给周发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发章现金186万元整。2017年4月29
日,井荣山作为借款人、井鹏强作为担保人给周发章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井荣山因在信阳明港镇中山街中段开发华龙城棚户区房产项目多次让周发章筹借资金,截至到2016年9月24日井荣山向周发章借款18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从去年10月份至今,周发章多次催要无果,井荣山也口头约定多次还款计划,但屡次违约,至今借款本金未还,约定利息未兑现;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还款计划:1、应还金额186万元;2、还款期限:2017年9月30日还款60万元,2017年12月30日还款20万元,余款106万元及利息到2018年9月24日前一次性结清;3、井荣山应按照本计划规定时间主动偿还欠款;4、违约责任:井荣山如因自身原因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5、井鹏强在井荣山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以上所有债务。井鹏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监督井荣山主动及时还款。2018年7月24日,井鹏强在上述借条上签署“担保人井鹏强"。 2018年7月24日,井鹏强给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梁新华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将其对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及梁新华所拥有的建筑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债权中的186万元转让给周发章(身份证号:),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在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应向周发章履行全部还款义务。2018年7月26日,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代表人梁新华给井鹏强出具《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回复》:“你与我单位及
我个人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不存在债务关系,所以你把债权中的186万元转让给周发章是一种不存在的债权,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望你接到通知后速收回你的债权转让,以免为诉所累。"井鹏强在《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回复》下方回复:“因前天周发章带3个人到我家我还我父亲欠款并把准备好的资料让我签字,不签字说让我进监狱,我只好在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资料上签字。" 2019年8月21日,原审法院受理周发章与梁新华、正阳县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鹏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29日,周发章与井鹏强、梁新华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因井鹏强父亲井荣山借甲方人民币186万元,现井鹏强同意由井鹏强向周发章归还全部借款。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井鹏强以信阳市××桥区明港镇华龙新城两套房屋折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单价每平方米4400元,以两套房屋实际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和周发章签订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于2020年1月20日以前和周发章再签订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如不能按约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井鹏强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周发章100万元;2、井鹏强承诺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周发章46万元,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剩余借款;3、保证人梁新华自愿为井鹏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当天,周发章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8月3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豫0102
民初9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周发章撤诉。后井鹏强未按《协议书》约定时间归还周发章46万元,梁新华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20年4月9日,周发章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周发章与井鹏强、梁新华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均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井鹏强未按《协议书》约定时间归还周发章46万元款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归还周发章46万元款项外,还应自2020年2月1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周发章主张自2019年8月29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对其利息请求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依据《协议书》约定,梁新华是涉案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两年。周发章要求保证人梁新华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超保证期间,该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的是周发章与井鹏强之间和周发章与梁新华之间的主从合同,对主从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梁新华若对《协议书》中的保证条款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其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有不同观点,其完全可以在本案中通过抗辩、反诉等合法手段予以解决,梁新华放弃上述权利,在本案诉讼期间另行在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对周发章等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保证合同系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的行为,该院对其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
观点不予采纳。井鹏强称其最初对涉案186万元款项提供担保存在重大误解、不清楚涉案186万元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在《协议书》上签字系受到欺诈、胁迫所致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井鹏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发章借款本金4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梁新华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周发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井鹏强、梁新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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