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为贯彻落实此精神,2014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了《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办学特点,通过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改革和完善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提升我省高校教师队伍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办学主体地位,逐步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人才评价体系,积极改进和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从2014年开始,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授权或委托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 依法授权原则。依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 第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12〕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的规定及我省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授予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级职称评审权,委托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审高校)组织高级职称评审;授予高等学校中级职称评审权。获得授权或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评审。
2. “四个自主”原则。高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精神和核定的岗位总职数,制定本校年度评审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自主进行资格审查,自主组建评委会,在评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评委从按要求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自主实施评审。
3. 学科(专业)对应原则。暂未获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参评高校)根据本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按照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自主选择并委托评审高校,评审高校应积极做好接受委托评审相关工作。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等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坚持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评审程
序规范,评审环节公开透明,完善评审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校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三、授权和委托评审组织
(一)授权评审
代评中级职称1. 教授职称评审授权
获教育部授予教授职称评审权的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7所高校,在教育部授予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本校相应学科(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2. 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授权
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理工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湖南
人文科技学院、长沙学院、湘南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医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33所评审高校授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本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授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组织开展全省各电大分校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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