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0.26
【字 号】浙人社发〔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6日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制定本单位职称评聘标准。各市和自主评聘单位的标准不得低于省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下
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
  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五)制定以品德、业绩、能力为重点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六)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明确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第八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分别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高级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设在市、县的中、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区域经济特明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强的市或者行业,可以申请组建相应的高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7人,
其中专家代表不少于7人。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自主评聘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成员需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评委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备案制度,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在市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评委会专家库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
数的3倍以上建立,其中主任委员库、专业评议组组长库需3人以上,副主任委员库按实际抽取副主任委员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评审正高级职称的评委会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代评中级职称  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