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我厅起草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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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五章 监督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评中级职称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我省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职称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评审委员会组建、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评审委员会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和省级
标准,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试、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增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相应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四)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人员配备到位。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进行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备案。未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且具备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申请组建并承办评审服务保障工作。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
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组建申请和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职称政策宣传,根
据本领域专业发展水平提出专业调整意见,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报送年度申报评审安排,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职称评审会议组织和经费保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受理对评审结果的查询、复查、举报投诉、应诉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面向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不具备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委托评审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由省
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并按照被委托单位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年度内单位同一系列(专业)只能委托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至3人,一般由本专业知名度和权威性较高的专家担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一般由25人(最低不少于17人)以上组成。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称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少。
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大类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一般由21人(最低不少于13人)以上组成。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3年以上;
(四)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众公认,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大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遴选。扩大专家遴选范围,优化评委队伍结构,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省外专家。对已办理退休手
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众有反映的人员,应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
按照管理权限,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选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年底前应完成评审任务。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召开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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