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MCC-SJ-001
中冶集团公司
编制日期:2004年7月16日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章  特种作业管理
第八章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
第九章  伤害预防与对策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
第十一章  罚则
  交通事故责任处罚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合格项金额一览表
第一章通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公司(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强化安全生产体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也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企业规章制度,追究生产安全失职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六条  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有权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
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八条  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设施、材料、防护用品等资金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应当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结合施工现场及本工种作业中存在不安全危险因素,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不得把工程、设备等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对有相应资质单位分包的工程,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也要与相关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二级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这部分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各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做出上述反映而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各单位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集团公司、二级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有关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委员。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分项目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项目经理部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
    2、市场管理部(工程安全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级公司项目管理处为二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二级公司设安全管理员。下属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
    4、生产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热爱安全工作,敢于坚持原则,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2、具有中等以上的学历。
    第十六条  为了准确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各级安全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
    1、集团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2、二级公司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3、项目经理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二、安全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标语,施工的危险部位和易发生事故的地段,应设警告标志牌,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十九条  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弃之不用。
    第二十条  施工工地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经教育培训或虽经教育培训,但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从事繁重的体
力劳动,使用有毒物质的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施工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一穿两戴十不准”。即:
    一穿: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好劳动保护用品。
    两戴: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女工的发辫要盘入帽内),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现场无法挂安全带时,必须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十不准:
    1、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
    2、不准在现场打盹,睡觉、打闹。
    3、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到现场。
    4、不准在起重吊物下作业或停留。
    5、不准随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预防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6、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并严禁在该区域抽烟和使用明火。
    7、不准外岗人员乱动各种水气、油、电阀门和开关。
    8、不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上岗作业。
    9、不准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带人。
    10、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sj成员资料    三、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是施工组织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隐患,保护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的有力措施,是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手段,为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并坚持如下要求:
    1、凡列入计划的施工项目都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否则不准施工。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针对工程结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特殊施工材料、作业环境等不同特点而制订,内容要具体并有指导施工作用,经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二级公司项目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制订《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1、超过1.5米深的土石方基础和井坑工程施工。
    2、高层建筑脚手架或复杂的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3、旧建筑物的拆除。
    4、雨季、冬季和夜间施工。
    5、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机具、新工艺施工的工程。
    6、重型设备和各种大型构件的起重,运输和安装。
    7、其他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程。
    第二十六条  编制安全措施方案的划分
    1、单位工程由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组织编制。
    2、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由担负施工任务的分项目部/分包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