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
【基本案情】
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同年7月,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该房交付后,某又委托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中,某对房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2006116日,某在某房产局为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05630日。因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养,该房无人入住。
20061029日早晨,在某楼下经营衣的某与丈夫一如往常到店里开门营业,当她走到门口时,发现店里向外流水,便急忙打开店门冲到店后的库房,顺着水声望去,只见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就赶紧搭梯子去堵水,直到上午12点左右,某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关掉总供水阀,才止住了水。经某与某妻子王某和某店的店员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
点,被损坏的货物价值达37740元。为保全证据,某请来了当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当日,某给某出具了受损货物数额价值确认书,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20061030日,某公证处为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7号公证书,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当日,该公证处也为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对其店被水浸泡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清点被水浸泡的物品,确认了因浸泡损失的物品价值,并收取公正费300元。漏水事故发生后,某多次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于20057月以合格竣工验收。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2006111日,因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某城建局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供水管线进行排查、维护,将供水阀门全部进行更换,赔偿供水部门及用户的经济损失。另查,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给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银联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
20061031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答辩中,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某对自己的起诉。同时,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的,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某所有后,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准许某、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某改装室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观点碰撞】
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307房室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307房漏水的情况下,应对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是某房屋供水阀门破裂跑水将某经营的衣店部分衣损坏。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某造成财产损害,至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安装的供水管道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本案应由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的供水管道阀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引发本此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某可以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与住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的事实,某房地产公司是307房室供水主管道的使用人和维修人,即对307房室供水主管道负有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一旦出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倒置原则,即某房地产公司要达到免责的目的,必须提供本案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事实上,在发生此次漏水事故之前,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因供水阀门破裂已发生多家多次漏水事故,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三种免责事由存在。依此可以推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虽然是以合格竣工验收的,但并不等于其销售给某的住房的室供水主管线没有质量问题。
其次,本案某在为某装修307房时,确实对室供水管线进行了改装,此改装是否是引起307房室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直接原因或原因之一?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均未提供相关
证据予以证实,但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在此次漏水事故发生前,该商住楼已多次发生漏水事故,给部分住户和经营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没有证据证实是某改装了室供水管线造成307房室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情况下,只能推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供水主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果。某房地产公司虽然坚持是“某擅自改装管道造成漏水事故”的,但又主动放弃了唯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即对307房室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以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如果某房地产公司有证据证明此次漏水事故是因某擅自改造室供水管线造成的,按照我国民法有关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某受某的委托,为某装修307室,因装修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应由307房的所有人某承担。因此,某要求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造成此次商住楼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供水压力过大,超过了供水阀门额定的承受压力、用户改变供水管线结构或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有待有关部门的鉴定,在某房地产公司放弃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现有证据裁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的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本案未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某作为307房的所有人对该房屋负有管理之责,因其屋漏水造成某损失,可以再所不问,由其先赔偿某的损失,再由某以房屋质量纠纷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但本案既然追加了某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就应该审查某房地产公司对供水管道是否未尽到了维护、管理之责,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综观本案案情,应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待其收集到漏水事故是因某改装供水管线所致的证据后,再通过诉讼向某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篇二:房屋漏水纠纷案例(1643字)商住楼
·案例一:我在2001年买的新房,可拿到钥匙以后就发现房子漏雨透寒.物业要求维修,可是物业却一直拖,直到现在也没给彻底维修好。我就说什么时候给我修房子我就什么时候交物业费,但物业却说我的房子已过5年的保修期,得自己掏钱修房子,请问有这种说法吗?我的维修基金岂不是白交了,维修基金只管5年吗?这种情况我不交物业费行吗?
·案例二:我是泡崖二区的业户,2003年居住以来,房屋就一直漏雨,新型物业倒是修了几次,可还是年年漏雨,这两年物业也不管啦,就是叫我等。我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解决,可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呢?我知道打官司也不是好打的,可我也没有别的办法。
编辑解答:
漏雨和透寒一般发生的部位,通常在外墙、屋顶,而这些部位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而共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但如果透寒部位属于业主自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不能使用此资金。
漏雨透寒是在保修期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您有证据证明曾向开发商要求过维修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如已超过保修期且属于公共部位的,则应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维修。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业主可以主从其应交的物业费中扣减。
律师提示:
房屋的共用部分维修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中常见的就是房屋漏雨和透寒,但维修及处理方式则各不相同。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由其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如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1日施行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
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
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篇三:房屋漏水纠纷案例(910字)
一、案情简介:
20063月,胡先生(化名)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最顶层,面积1000多平米,胡先生交付了房款,20075月收房。该楼盘名为住宅,实为写字楼。胡先生收房后,正遇夏季,顶层不时漏雨,为此,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维修,但仍未全面解决顶层漏水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胡先生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1.要求房地产公司对房屋漏水情况进行修复。2.2007730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房地产公司应按每天每平米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原告胡先生。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