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建 筑 分 类                          表3.0.1     
商住楼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