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气体。特别是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以及炼焦厂和炼油厂等,排放的废气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商住楼
适用范围:废气处理成套设备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废气排放口设置规范
1、排放(污)口的设置要便于监测且一般应设立相应的环保标志牌。
原环保总局曾发布《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排放口的设置,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管的原则。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对采样口的设置作了更为细致的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采样口
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或因安全、技术原因无法设置采样口的,应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此外,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2、排放(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放方式等应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三、废气排放速率计算公式
使用实测法计算,采用公式:废气实际排放量=排放速率x生产天数x日工作时间x10-3或废气实际排放量=排放浓度x标杆流量x生产天数x日工作时间x10-9。
举个例子:第三季度颗粒物排放速率为3.36x10-1kg/h即0.336kg/h,排放浓度为21mg/m3,标杆流量15988m3/h,每天日工作均8小时,7-9月共工作84日。
则按排放速率计算颗粒物实际排放量=0.336x8x84x10-3=0.225792t保留小数点后5位≈0.22579t,排污浓度计算颗粒物实际排放量=21x15988x8x84x10-9=0.2256226t保留小数点后5位,约等于0.2256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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