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要想透彻理解这个术语,必须要抓住其使用性质、设置位置、允许面积、耐火极限等7个重要特征。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重要特征
中图分类号:tu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34-01
一、前言
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因为弄清楚建筑用房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06中第2.0.14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是这样定义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特征
关于消防的安全性:如果建筑用房属于商业网点,就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消防设计,如果不属于就必须按照商住楼或是其他规范的规定设计了。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每个设计人员对其都有各自的理解,我认为要想透彻理解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必须要抓住规范中的几个重要特征:
(一)“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是居住建筑中才有的。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这一点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54-95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不同。高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高规规定是“住宅”显然适用范围比“居住建筑”小的多。为什么会不同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一是高层建筑和多层或低层建筑火灾扑救的方式不相同,高层建筑人员更为密集,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只规定了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是而不是居住建筑是谨慎的办法;二是高规是在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规是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是
建规术语最新的解释。办公、商业、展览等其他建筑形式底层的以商业服务为目的的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属于建规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范围。
(二)使用性质: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理发店、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这些用房有着共同的特征就是火灾隐患小,人员不是十分密集。像网吧、迪吧、饭店等则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三)设置位置: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首层一般是指+0.000以上的一层,是指地上。所以说商业服务网点必须设置在地上。地下和半地下均不允许。可以设置一层,也可以设置两层即一层和二层。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商业网点不可以单独设置在二层的问题,如果要第二层设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带上首层。其隐含的意思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业营业性用房,由一层上到二层,由二层下到一层,便于疏散;2、商业网点也不可以设置在三层的问题,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层数不能超过两层(最多是二层);3、设置成首层带一个地下室的问题,这样做即使不超过两层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必须设置在地上,不允许有地下部分。
(四)允许面积: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对于这点,应该有两个理解:一是作为商业服务网点最大的面积就是不能超过300㎡;二是这300㎡可以是一层,也就是首层。也可以是两层就是首层及二层。
假设有这样一个两层的独立建筑,有很多组成营业用房组成。每个营业用房都小于300㎡,其使用性质也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请问这个建筑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吗?答案是不属于。这应该属于商业性建筑。原因是只有建在居住建筑底层的才算是商业服务网点,其应该是与居住建筑一体的,目的是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营业性用房。
(五)耐火极限及网点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对照低规表5.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可以看出,楼板和隔墙均为一级耐火等级。其中隔墙是采用住宅分户墙的标准。“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这些都是为了消防安全性考虑的。如果商业服务网点一旦发生火灾,隔墙与楼板能有效阻止火势的扩大,把火灾控制在一个独立的网点内。长时间的耐火极限更有利于对火灾的扑救,而不至于影响整个建筑尤其是住宅部分的安全,充分保证了人员疏散及逃生的时间。
(六)疏散要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也就是商业服务网点应该独立设置自己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是为网点内的人员疏散准备的。严禁与居住部分或是其它(如邻近的商业网点)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混在一起。例如:不能把商业服务网点安全出口的门开向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内;也不能让住宅或其他网点的人员通过本网点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逃生到室外。在发生火灾时应有各自的逃生路线,逃生人员不发生交叉,这样更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
(七)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的问题。依据建规8.3.8条,不超过7层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消火栓。但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非常适用于没有消防管而有自来水管道的小型商业营业性网点。用在不设消火栓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作为消火栓的一个替代,它具有重量轻、操作简单、经济适用等优点。
三、结语
综合以上几个特征来看,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术语,每个做建筑设计的人员都应该全面、透彻
的了解。确有争议的地方应该互相探讨,让商业服务网点方便居民生活,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更好的为经济生活服务。
参考文献:
\[1\]商住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4-95.
\[3\]王渭云.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研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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