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正版〉
第一章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等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项目,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2.0.1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以附表二 、附表三 为基础,结合每个地块不同的开发条件(地块大小、地块四周临路的数量等),具体确定每个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2.0.2 城市形态及建筑容量控制
成都市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贸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具体分区范围以《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管理图》为准。
第一分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总用地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 1.7% 。其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容积率上限为 5.0 ,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上限为 25% ;其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在规划指标上不受限制,在满足中央商务区规划控制
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管理原则;
第二分区,包括一环路以内的主要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是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总用地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 23.8 %。住宅建筑容积率上限为商住楼 4.0 ,其中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上限为 20% ;公共建筑的规划控制指标参见附表三;
第三分区,包括中心城范围内的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形态为高层低密度,总用地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 55.2 %。其中住宅建筑容积率上限为 3.0 ,住宅的建筑密度上限为 20 %;公共建筑的规划控制指标参见附表三;
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总用地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 19.3 %。
2.0.3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 )进行管理。
对于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用地,有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配套服务设施时,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无需单独占地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
置。
2.0.4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建设用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2.0.5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 中心城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及附表三《 中心城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的规定执行。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2.0.6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土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建设项目应在附表二或附表三的基础上按下表进行校核,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