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购物维权困境与法律解决途径
作者:姜恺 张赛赛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
        摘要:当今社会,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正逐渐为大多数人所采纳,挑战着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而与此同时,网络购物的各种问题也逐渐产生,关于网络购物的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解决网络购物中的法律纠纷,维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市场秩序的稳定,营造健康、规范的网络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维权;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35-02
        作者简介:姜恺(1992-),山东青岛人,青岛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张赛赛(1991-),山东临沂人,青岛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与性质
        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络购物是指出卖人通过购物网站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标的物通过快递等物流方式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就出卖人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对价的一种交易方式。
        所谓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对销售者的交易,销售方一般也是个人,没有营业执照,且多为小额交易。和传统的商品交易模式有所不同。网络购物的具体流程是消费者依据自己的需要,结合中介平台购物网站的网络广告对自己需要的商品下订单,买受人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付款,购物网站通过短信等形式发送订单信息给消费者,卖家收到购物网站的订单信息后发货,商品通过快递等物流方式送达消费者手中,然后买受人通过购物网站对卖家进行评价并确认收货,最后网络支付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
        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维权中的困境
        (一)争议标的额小,维权成本高
        网络购物的优势与便捷之处之一就在于比传统的交易方式更加实惠,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来采购商品,在这些商品中绝大多数都是价格较低的小件商品。一旦这些商品发生纠纷争议,大多数消费者都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原因就在
于此类纠纷不仅维权过程漫长,而且费时费力、取证困难,最重要的是网络购物维权成本过高,需要耗费与商品价值不相匹配的人力财力。
        (二)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过多
        对于许多普通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纠纷很难维权最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消费者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签订了许多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从注册成为购物网站的会员开始,在正式注册成功之前一般都会有一个内容繁杂的注册协议,而这些繁杂的内容大多数都是有利于网站的条款或者是免责声明,很多消费者因为没有耐心而不去仔细阅读。但是,即使消费者仔细阅读了条款发现这些条款是不公平的,消费者也不得不同意这些条款,原因很简单,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这些条款就无法进行下面的步骤。在接下来的消费和物流运输的过程中,此类格式条款比比皆是。因此,一旦发生网络购物纠纷时,消费者很难实现维权。因为从最初的购物到最后物流运输的每个环节,卖家都与消费者签订了免责条约,消费者也只好自己买单、忍气吞声了。
        (三)网络售后服务难以保障
        网络购物的低价往往是以无法开具发票为前提的,因此大多数消费者无法获取到网络消费的凭证。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没有依据要求商家进行相应的售后保养维修,甚至商家根本就没有售后服务维修的能力。另外,网络购物所依托的购物网站也会推诿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售后阶段面临着退货换货困难和要求赔偿因商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侵权赔偿困难。
        三、现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完善建议
        (一)解决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因为我国的网络购物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对于该行业的立法规范较少。但网络购物中买家的法律地位与传统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相似,因此,有很多现有的法律可以使用于网络购物。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虽然不同的商品交易方式有其各自的特点,但不论交易双方采用何种交易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即消费者,
其基本权利的内容是相同的,从这一层面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适用于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绝大数的商品买卖中基本是因为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引发买卖双方之间产生各种纠纷。与外国的产品责任法相比,该法不仅规定了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而且还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问题。但该法只能适用于因产品有缺陷而导致的产品瑕疵责任,以及因此销售者所需承担的责任,使用的范围较为狭小。
        3.《电子签名法》。对于网络购物而言,绝大多数的的交易环节都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上完成的,交易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不能面对面的进行磋商更不可能签订纸质合同,但在网上的电子签名又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弥补之以法律领域的空缺,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疑将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二)对如何创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救济途径的建议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设既需要立法机关根据当前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来
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弥补该领域的漏洞,又需要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更需要该行业端正自身行业道德,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和公平诚信的交易习惯,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自身要有安全消费的意识,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滞后性是法律规范的特性之一,对于现阶段网络购物市场而言,现有的法律远远不能满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因而完善修正现有法律,制定实施新的法律,完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网上购物的网站,根据这一定义,网购消费者理应在这范围之内。但受时代以及科技发展的局限,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后面两次修订时,并没有将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入其中。因此,在完善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充分考虑网络购物的特殊性,针对其特殊性对消费者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
        2.健全行政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行政监督管理是保证市场有序的主要力量,强化行政监督管理对改变当前网购市场
现状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强化行政管理的第一步应该是提高网购市场的准入门槛即确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工商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网络稽查小组,根据消费者对商家的评价以及对消费者的抽样调查,对那些评价差的商家进行,从而提高商家的自律意识。
        3.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意识
        消费者的疏忽大意是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重要起因,网购消费者应意识到网络的虚幻性以及网购的风险性,加强对各种信息的甄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消费,安全消费。
        1)详细了解卖家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以往的买家评论,观察该商家的信用评级是否真实。很多无良商家会伪造买家评论,在阅读买家评论时,要注意这些评论是否中肯,而不是单单看好评的数量。
        2)加强与商家沟通。通过与商家多交流,仔细询问商家的产品质量、产地、型号、尺寸等,对保证买到的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是很有帮助的。最重要的是,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一旦发生网购纠纷对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很重要的作用。
        3)充分了解所要购买的产品,很多消费者浏览购物网站时可能会因优惠的价格而购买一些根本不需要的商品,由此而引发的网购纠纷不在少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应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理性消费,同时,对于必须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也应经过反复对比后再确认购买,如果有相似的实物,应先充分的了解实物,如有可能进行试穿使用后,确定是自己想要的商品再购买,切不可因价格优惠而盲目采购。
        [注释]
        ①徐和清.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J].消费经济,2009.4.
        ②宋建文.我国网上购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8.
        ③汤旸.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郑州航空公寓管理学院学报,20106.
        ④张盼.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J].中国商界,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