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诉阶段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发现,虽然有些案情实际并不复杂,但由于交警部门在侦办案件中证据思维转换不到位、证据收集不全面,再加上案件需要的鉴定较多案件办理的时间较长,到了公诉阶段证据缺失的情况难以补证,造成案件处理由于证据缺失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大。
一、交通肇事案案件办理证据存在瑕疵的原因
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突然。一般都由值班人员或者派出所民警出勤,经常存在出警人不是事故中队的承办人,收集证据意识相对较弱,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区分和界定。有些事故现场有伤者、死者、旁观者,人员复杂、现场混乱,造成第一现场的证据收集存在瑕疵。
2、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常存在外地人因事到外地发生事故的情况,又由于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为过失类案件,不是特别严重的很少实行拘留,逮捕措施,使得后期取证难度增大。
3、事故现场的证人多是突然聚集又突然消失,不易到目击者。即使到目击者,存在不愿意作证的人数较多,使得还原现场较为困难。
4、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被害人长期救治,还需要车辆、死因鉴定、事故认定等程序,造成侦查
时间较长,到审查起诉阶段离案发时间较长。在审查阶段发现证据遗漏需要补充证据进行完善的一般很难补到有效的证据。
5、因为交通肇事案的客观情况,可能交警在开始办理案件的时候都以为是个非刑事案件,鉴定出来或者是事故认定下来才发现是个刑事案件。这个时候还是存在一个用民事证据思维构筑刑事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存在一定瑕疵的事实。
综合交通肇事案件特殊情况和侦查思维的线性模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趋势改革下,交通肇事案件证据收集思维需要得到一定的改变。
二、审实质化下案件的的定罪证据审查思维
1、被害人死亡后的证据锁链。在实践中,大量案例中一般致一人死亡的情况构成刑事犯罪。在发生事故被害人死亡后,最主要的这个人的死亡整个过程要形成证据锁链,死亡证据链条是否完备。首先,从最后一个环节死亡鉴定报告来说,是不是车祸伤导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或者其他车祸伤造成的死亡,从死亡鉴定的报告有没有其他的介入因素,有介入的因素的百分比等。其次,从事故到被害人死亡这个过程是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比如被害人从车祸
到死亡是不是案发后立即送往了医院,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只要医院没有重大的过失介入因素证据形成了锁链。再次,如果存在出院后死亡的情形,这个时候需要火化证或者其他周边证言证实他的死亡时间,如果出院后两天死亡的没有火化证有证言证实死亡的时间还有死亡鉴定,我们认为也形成了证据链,但是不能够证据取到出院报告。最后,有些出现极端案例造成交通肇事后进入医院几个月很长时间在死亡的,这个时候需要审查的是这几个月时间的一些大体的病例,比如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吗还是已经清晰后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总之,想要说明的是在被害人被撞击到死亡整个过程有的案件比较单一,有的中途很多转折和过程,但是整个取证要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中间不能够有个环节缺失,因为这个地方证据缺失可能存在死亡不能归因于肇事行为的风险,直接可能造成不构成犯罪。
2、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第一,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二次碾压的情况。是前面一个司机构成犯罪还是后面司机构成犯罪,这个在刑法理论界都存在争议。在理论上张明楷教授认为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过失犯罪基本都不认可共同犯罪,当鉴定无法将死亡结果具体归因时,很难将死
亡归因于其中一个人定罪起诉。如果出现相关的案例基本都是交警部门做的撤案处理,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案子,公诉部门和交警部门更要密切联系重点放在被害人赔偿上面,能够将案件顺利的案结事了。
第二,一些看起来像是可能二次碾压,实际可能是前期证据收集不全。比如被害人在被撞击之前卧倒在马路上,由于前期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收集不全,无法排除前面的车辆碾压。引申出现场勘验笔录应注意的问题,1)形式要完备,见证人,侦查人员、当事人签字,现场照片是否描述清楚,医生到达现场以后确认死亡和受伤的签字。2)实体,现场勘验过程要详见和完备,最好全程佩戴录像。勘验照片要有大有小,大就是有整个案发现场状况的照片,小就是有和案发相关的近处照片,比如车辆撞击的位置,被害人的近处照片,目前实践中很多大的照片有,缺细节的照片,因为在前期并不知道这个案件争议存在哪个点,这个时候可能就要求我们出警的同志细节照片多拍一些,宁多不宁少。还有比如交警到案发现场如果嫌疑人是离开后返回或者嫌疑人根本没在案发现场这种情况,到了现场以后一定要收集周边的物证,对于现场和被害人身上的痕迹和如果车辆在现场轮胎痕迹一定要拍照留存,方便以后出现争议的时候做统一性比对。
3、关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卡扣照片。目前实践中,在审查过程存在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时间保存的问题无法取得周边的照片或者监控录像,造成证据完整性的缺失。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缪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年龄较大并在一个较为偏僻的道路上,嫌疑人一直在说别个是碰瓷一直不服,这个案子我们当时就是因为时间太长了周边的监控调不到,使得嫌疑人一直拿这个事情进行证据的攻击,后来我们通过老年人当天走失家属报警,家属的证言等多项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基本排除了法官的合理怀疑,让案件顺利的下判。这种情况更加要求交警部门在案件发生后或者是在侦查前期准确判断案件的争议点,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时候对周边监控和视频进行调取。
成龙车祸死亡现场图片4、关于事故认定。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经验丰富,公诉审查阶段对事故的认定为主要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报告。但就认定的依据来看,刑事证据审查和事故认定有极大的区别和差异。交警部门在认定的时候一般根据道路交通有关法律和条例予以认定,但是公诉审查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审查交通肇事案件主要审查在案件发生的那一刻到底是谁时主要的原因造成的事故。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是直接认定责任,而我们审查的时候会认为逃逸这个行为跟案件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这个情节很恶劣要在量刑的时候予以从重,但是这个情节不能在认定发生
事故责任时作为划分依据出现。所以有个道路交通事故是平等责任,因为逃逸让司机成为主要责任,现在的观点都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包括无证驾驶、超分驾驶都存在这种问题。比如大货车在路面停靠后车追尾逃逸的例子。
三、证据思维下两个重要量刑情节证据把控
1、自首情节的认定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对于自首并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肇事司机,在审查的时候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所以是否构成自首就成了一个整个案件中的关键情节。嫌疑人撞到了人立即拨打110,接处警登记表上的电话号码是嫌疑人的,与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交警到达现场后司机又在案发现场这种是最简单的自首。而我们有大量的案例中就存在接处警登记表的电话不是嫌疑人的电话,嫌疑人说拨打110得不到印证,接处警电话是谁的看不出,在交警部门补证据其中这类证据占有很大的比例,经常遇到的是嫌疑人一直说自己拨打了110,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后期通话记录也无法调取,这种时候我们在适用法条时就会存疑。这个问题案发现场证据需要加强,一是现场执法便携录像,现场录像可以反映现场的情况,司机撞人以后有没有可能是属于被约束无法离开这种情形,如果是则不构成自首。还有问周围众现场发生的经过,第一现场的证据非常有
证明效力,即使后面没有联系到这个人作证,根据现场录像言辞,我们都可以直接运用构建证据。二是在第一次带司机回交警队或者询问时一定要问他是否拨打110和120,如果他说有这个时候一定要跟他随身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照下来,让他确认签字,这个原始证据只要固定可以非常多的节约后期补充证据的资源。如果他说的是打电话给其他人让其他人报警,这个时候一定要及时的补充证人证言。三是接警的报警电话是谁打的一定要查清楚,一个是能收集案发现场的证言,最主要是要查明这个人在哪里报的警,是不是司机喊得,还有这个人报警的时候司机是不是听到了所以才没打报警电话。每一个情节的不同直接关系到肇事司机是主动归案的自首,还是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自首,还是根本不构成自首。
2、逃逸情节的认定。
第一,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换言之,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因缺乏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
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
第三,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本规定中的“逃逸”。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固然会使事故责任认定等陷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事故处理,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离开现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未立即投案)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
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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