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公寓辅导员的工作,推进公寓辅导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辅导员队伍隶属学生工作处领导,由学生公寓管理科根据本办法严格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寓辅导员应该入住学生公寓,起到“同住、知情、引导”的作用,深入了解研究公寓学生的特点,主动积极地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入住公寓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公寓常规建设,规划学生公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教育,结合公寓学生的思想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建立学生公寓学生住宿档案,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心理健康,及时了解特殊体学生的情况,主动积极帮助学生排忧解难,及时处理和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第六条 与学生公寓小区组长负责本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公寓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 协助房管员做好楼层管理委员会的选拔、培训、考核工作。
第九条 根据小区需求,配齐学生协管会成员,指导其加强学生公寓区安全巡视等维护小区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为主的党团组织队伍,发挥党团活动室的思想交流、活动开展的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公寓学风建设,组织开展富有公寓特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学生公寓内的学风、卫生、行为、文明等的记录考评,对优秀学生进行表扬,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表彰与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定期与各学院取得联系,及时反映学生的情况和学生的正当要求。
第十四条 快速处理公寓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八进公寓”的新机制和新思路。
第三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生公寓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其进行考核。坚持过程考核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将直接与学生公寓辅导员评奖评优、个人职业发展挂钩。对在学生公寓工作中表现较差的,特别是出现稳定工作责任事故的学生公寓辅导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学校为公寓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确定考核等级,有关辅导员切身利益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学工部(处)设立公寓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学生工作部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公寓管理科办公室人员为考核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身提高等方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公寓辅导员工作考核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以及《学生公寓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分表》。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在小区年终考核后进行,采用小区考核结合总结(书面总结和述职)测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小区年度考核成绩占20%,科室评分、自评、述职测评和所在楼内学生代表测评分值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5%、5%、40%、20%,即公寓辅导员综合得分=小区年度考核分*20%+科室测评*15%+自评*5%+述职测评*40%+学生测评*20%。
第二十二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公寓管理科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为办公室人员、学生公寓主管。
(二)公寓辅导员以《量化表》为依据,结合工作记录和工作总结进行自评。
(三)科室评分:科室人员根据公寓辅导员平时表现,按照《量化表》对公寓辅导员进行。
述职测评:公寓辅导员进行述职报告,考核小组成员对公寓辅导员述职情况进行评分,按照《量化表》进行评分。
考核小组成员组织所在公寓小区内学生代表对小区公寓辅导员进行测评,按照《量化表》进行评分。
统计汇总:统计考核成绩,汇报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结果反馈:召开由全体考核小组成员和公寓辅导员参加的考核结果反馈会,公布考核结果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个条件者为优秀
1、学生测评分、综合得分均达到90分。
2、不具有以下情况:无故缺席会议二次及二次以上;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满三次;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10天以上的(因公出差除外);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不能完成工作任
务一次者。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在学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学校和社会言论者。
2、深入学生宿舍次数少于一周一次者。
3、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团结言论未能及时有效处理。 辅导员述职报告
4、学生中有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
6、由于工作缺位或不到位,导致发生或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件。
7、在开展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8、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达到2次。
9、学生测评分或综合得分低于60分。
(三)测评总分为80~89分,且未出现第七条第二款中内容者为良好。
(四)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以后评定、转正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合同。考核优秀的公寓辅导员,授予“优秀公寓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
第四章 聘用
第二十五条 公寓辅导员招聘根据学生公寓工作实际需要,坚持按岗招聘、民主公开、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招聘学生公寓辅导员人数根据小区需求确定,原则上各小区配备1-2名公寓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公寓辅导员招聘范围:硕士研究生(特殊情况可放宽为特别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公寓辅导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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