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其中,11(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3(星期六)为公休日。14(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2(星期五)14(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25日至31日放假,共7天。其中,125(星期日、农历除夕)126(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27(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31(星期六)照常公休;125(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28(星期三)124(星期六)21(五一国家法定几天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29(星期四)130(星期五)124(星期六)21(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4(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5(星期日)照常公休。44(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6(星期一)
四、劳动节:5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1(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2(星期六)53(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端午节:5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28(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30(星期六)照常公休;531(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29(星期五)531(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1(星期四)102(星期五)103(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4(星期日)照常公休;103(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5(星期一)106(星期二)927(星期日)1010(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7(星期三)108 (星期四)927(星期日)1010(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