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3.23
施行日期
2016.03.01
文号
内公办〔2016〕51号
主题类别
道路交通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内公办〔2016〕51号
  各盟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88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自治区公安厅相继下发了17个有关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文件。按照《意见》要求,公安部、国家相关部委完善了配套制度,公安部印发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方案》(公交管〔2016〕1号)、修改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对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大意义,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意见》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各级公安、交通运输、保
监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便民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和掌握改革的内容和要求,紧紧围绕促进驾培市场开放竞争、驾驶人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全面提升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细化落实具体措施,明确各项任务分工及推进步骤,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12123预约考试  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开发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积极推进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建设。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二是驾驶培训机构要按照行业法规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驾驶人承担教学任务,并将聘用的教学人员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三是驾培机构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落实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四是2016年年底前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按时完成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服务模式改革情况月度统计报送制度,督促驾培机构使用《机动车驾驶
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样本)》。五是各驾驶培训机构要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培训时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或者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方式,并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收费项目、标准和学时单价要在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向社会公开。六是要优化培训方式,保障学员学驾的自主选择权利,交通运输部即将修订《机动车驾驶员计时系统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驾驶培训机构计时培训应用平台的功能,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和逐步完善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或应用端),实现培训信息传输、存储、监管、服务一体化,并督促驾培机构安装使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未安装计时培训系统的驾驶培训机构,要结合标准的修订,加快工作进度,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全国驾驶培训数据交换与服务平台要完成对接,实现数据有效传输。七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培训过程动态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学员完成规定培训后审批签发培训记录,并及时将培训信息传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审批签发培训记录中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传送的培训信息进行考试安排;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三、积极稳妥开展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保障考试公开公正,逐步推广经验做法
  公安部确定我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分别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自主预约、自学直考试点地区,要求2016年3月1日启用网上自主报考功能,其他地区要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盟市公安局要加强领导和组织推动,交管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并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按照报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要布建充足的用户注册网点,协调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要开通12123全国统一,落实短信实时推送服务,及时调整考试工作组织,做到网上报考快捷高效,信息推送及时准确,考试安排方便有序,保障网上预约和网下受理工作顺畅衔接。自学直考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改革措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已会同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学直考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总体要求,试点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要从考试受理、牌证发放、学时管理、执法管理、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方面,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积极实践、认真总结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试点单位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自学直考改革依法
、规范、有序、稳妥开展。各地要对当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充分认识我区驾驶人考试场数量已饱和或过剩的实际,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社会考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的通知》精神。要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下放、延伸,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由具备条件的县级车管所承担,对尚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各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向县级车管所派驻考试员开展工作。
  四、严格落实自学直考公告中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小型汽车自学直考当中的自学用车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相关要求,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6年3月23日
               
——结束——